县法院发出2019年第一份司法建议书

云上通山报道:(通讯员  胡雁南)3月1日,县法院分别向县金融办、县人行、县工商局、县商务局发出了关于整顿金融服务公司,避免民间借贷恶性发展的司法建议书,针对部分金融服务公司在民间借贷中从事中介服务后,导致债务人负债明显超过了国家最高利率标准,提出了三条司法建议。

1、严查金融服务公司在本区域内从事民间借贷中介服务的行为是否涉嫌以“创新”为名行“高利贷”之实的情况存在。

2、加强金融服务公司在本区域内从事民间借贷中介服务的监管措施,如加强相关服务协议的备案审查力度等。

3、对检查中发现的金融服务公司的违规违法行为及时作出有效的整改、防范措施。

县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接触到部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系通过国家职能部门审批营业的金融服务公司进行的。这些金融服务公司凭借合法的营业执照和审批的经营范围,在民间借贷中从事有偿中介服务(一方面帮需要资金的客户寻找出借人,一方面代理出借人寻找需要资金的客户,即借款人),但收取的中介服务费却远远比借款利息还高,明显增加了借款人的不必要负担,同时这些金融服务公司还以签订了服务协议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法律保护这种看似正当,实为涉嫌违法的中介服务协议。

周某委托通山某投资公司借款100万元,期限1个月,双方签订了中介《服务协议》,约定服务费为2.5万元(即月利率25‰),于签订合同之日起一次性付清。同时约定,周某如未按期还款,应再向投资公司支付服务费2.5万元,如超过借款期限3日内仍未重新全额还款,则双倍支付服务费作为违约金;借款期满,周某如不能按时偿还本息,逾期付息或还本,每日按未支付借款本息金额的万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并向贷款人支付全部借款金额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并偿还约定本息,且承担因此给贷款人造成的相关经济损失;担保人成某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担保范围包括贷款金额及利息(罚息)、借款人应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和贷款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及逾期应支付中介方的服务费等)。

签订合同之后,投资公司依约将100万元以转账方式汇入周某的个人账户,约定还款期限届满后,周某未能全额还款,担保人成某向投资公司进行过部分还款,投资公司便按未偿还部分,以月利率40‰(其中借款月利率15‰、中介服务费月利率为25‰)标准向成某计算应付费用。即第1个月为4万元(其中借款利息1.5万元,中介费2.5万元),成某实际仅偿还了5万元,冲抵4万元的利息和1万元的本金,剩余借款本金99万元;第2个月,产生费用合计3.96万元(其中借款利息1.485万元,中介费2.475万元);第3个月,如果未偿还的,则全部并入借款本金中,即总借款本金为:99万元+3.96万元=102.96万元,然后再按上述标准计算利息和中介费用为:102.96万元×40‰=4.1184万元;如此复利计算。2年下来,减去成某在第1个月偿还的5万元,第4个月偿还的5万元,投资公司得出成某应偿还本息合计246.007万元。严重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民间借贷利率。

中介是一种磋商行为,可为单方提供服务,亦可为双方提供服务。通山某投资公司为借贷双方提供服务,符合中介的法律规定。但中介费用一般以中介事项成功为终结,即通山某投资公司促成了借贷双方成功借贷行为完成,其业务就自然终止。即使按照《服务协议》的约定,通山某投资公司也只能双倍计收一次服务费,而不能按未偿还部分每月计收。每月计收的后果是,借款人可能永远无法付清中介费用,更不谈偿还本来债务了。事实就是如此!成某的债务如雪球般越滚越大,也就丧失了还债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了。

县法院在履行审判职能的同时,坚持能动司法,创新工作方式,通过司法建议等各种形式延伸审判职能,不断提升化解社会矛盾和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能力和水平,践行司法为民,维护司法权威,提升司法公信力。



(作者:云上通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