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山县招商引资奖励方法

通山县招商引资促进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加快实施“山通水富、绿色发展”战略,促进县域经济提质增效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的若干意见》(鄂政发〔2017〕14号)、《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意见》(咸政发〔2017〕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鼓励和支持县外经济组织、社会团体、企业及个人来我县投资符合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政策的项目。

第二章  鼓励投资领域和招商引资范围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鼓励投资领域和招商引资范围包括:

1.绿色先进制造及配套、生物医药、农产品加工、新材料、清洁能源、电子信息及配套等新型工业项目;

2.生态旅游、文化传媒等产业项目;

3.电子商务、现代物流、健康养老等现代服务业项目;

4.生态农业、观光农业、设施农业等现代农业项目;

5.飞地园区、企业区域总部和研发中心、技术中心、检测中心及创新创业孵化器等科技创新项目;

6.商业银行、证券公司、风投公司等金融企业区域分支机构;

7.其它符合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和环保要求的项目。

第三章  项目评估与准入

第四条  完善招商引资项目评估决策机制,从产业政策、“两型”要求、投资强度、税收贡献、综合效益、建设周期等方面,建立科学的招商项目评估体系,全面实行项目准入联审制、决策档案备案制和责任终身追究制。

第五条  招商引资项目准入统一实行联审、联办、联检,其中:工业项目的准入按照工业项目联审、联办、联检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非工业项目由分管县领导组织项目落地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审查。重大招商引资项目须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方可落地。

第六条  所有项目评估决策的相关资料档案(含项目情况、评估报告、专家意见、联审纪要等),需由项目联审牵头单位汇总整理存档,并报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招商局)备案。

第七条  项目准入基本条件

1.工业项目须符合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政策,符合“科技含量高、单位能耗低、税收回报好、环评指标达标”等要求,有利于集约节约使用土地,亩均投资强度达到150万元以上,有一定税收贡献率,并在通山县登记注册和缴纳税收。

2.农业项目须符合现代农业发展方向,有利于通山名优特农产品开发、农产品精深加工、农民增收增效,初期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

3.文化旅游、健康养老、商贸物流项目须符合我县相关产业发展总体规划要求,投资者为国内外相关领域大型企业集团或其它大型投资开发公司,初期固定资产投资须在5000万元以上。

4.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达到环保要求,能增加劳动力就业、社会效益较好的其他项目以及具有较高科技水平、拥有专利产品的创新型企业和大学生创业项目,经项目联审领导小组严格审查后也可进入我县生产经营。

第四章  项目落户与扶持政策

第八条  项目用地。凡在我县投资落户的项目按照投资强度和税收额度的要求,经项目联审后须依法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九条  手续办理。工业项目行政审批实行“快速直通车”办法,其手续办理由县开发区、招商局、项目落户乡镇或项目引进部门指派专人全程代办,所有行政审批手续均纳入“快速直通车”和“绿色通道”服务范围,并按照“编制指南、首问负责,一次告知、预约申办,精简环节、简化手续,缩短期限、限时办结”的工作要求,实行“一个窗口受理、一站式审批、一表制收费、一条龙服务”。

第十条  土地供给保障。对符合我县主导产业发展规划的项目优先供地,依法取得的工业用地可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首次缴纳比例不低于50%,一年内缴清。对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在5000万元(含本数)以上1亿元以下的工业项目,按照不超过土地出让成交价50%的比例,给予基础设施建设补助;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1亿元(含本数)以上的,按照不超过土地出让成交价60%的比例,给予基础设施建设补助。对新引进的文化旅游、健康养老、金融服务、商贸物流等县级以上重点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入在5000万元(含本数)以上1亿元以下的,按实际固定资产投入的3%,给予基础设施建设补助;实际固定资产投入在1亿元(含本数)以上的,按实际固定资产投入的5%,给予基础设施建设补助。对经县委、县政府审议确定的特别重大项目,实行“一事一议”给予基础设施建设补助。

第十一条  税收贡献奖励。对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含本数)以上的工业项目投产后,前三年地方财政按相当于年缴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给予奖励,后两年地方财政按相当于年缴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分享部分的50%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  上市补助奖励。为企业上市创造条件,提供“一事一议”支持。企业落户通山后在国内主板成功上市的,给予一次性补助200万元;对在新三板挂牌交易的,给予一次性补助100万元;在其他股权交易市场上市融资的,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三条  技术创新奖励。鼓励企业积极进行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的研发和开发应用,推进科技创新,推动创新创业,并依据《县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通山政发〔2017〕5号)给予相应奖励。

第十四条  品牌奖励。企业落户通山后,创建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或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地理标志农产品等“三品一标”认证的,依据《中共通山县委、通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通山县农业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通发〔2012〕6号)给予相应奖励。

第十五条  总部经济奖励。经审核认定为总部经济的企业,对年缴增值税1000万元(含本数)以内的,地方财政按相当于年缴增值税地方分享部分(总额的50%)的60%进行奖励,每增加1000万元,地方分享部分按累进增加5个百分点最高不超过90%进行奖励。企业所得税按地方分享部分(总额的25%)的80%进行奖励。对企业高管人员(原则上不超过10人),地方财政按相当于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总额的25%)的80%进行奖励。重点税源企业,实行“一事一议”。

第十六条  租金补贴。对进入工业地产的项目,给予厂房租金补贴。补贴标准为自项目进驻工业地产之日起,第一年按县开发区认定的厂房实际租金100%予以补贴,第二、三年按厂房实际租金50%予以补贴,每月每平方补贴7元,补贴面积最多不超过5000平方米。创新创业孵化器、高新技术项目、互联网+项目、大学生创业等特殊情况还可实行“一企一策”。

第十七条  规费减免。工业项目在报建和建设环节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服务性收费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现行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项目服务。对符合项目准入条件的落户项目安排一名县级领导对口联系,一个县直部门单位对口帮扶,按照“一个项目、一名领导、一套班子、一抓到底”的要求,协调解决困难问题,加速推进项目建设。

第十九条  融资支持。对落户企业,每年由县开发区和相关部门向县内外金融机构推荐对接项目,为企业融资提供便利;县域经济发展调度资金、中小企业续贷过桥资金、信用担保贷款、“助保贷”引导资金和其他政府贴息资金优先向税收贡献大、成长潜力好的产业重点企业和项目倾斜。

第二十条  用工支持。根据企业用工要求,可由县人社、教育、经信、科技等部门,整合全县职业教育资源,帮助企业实现订单式员工培训或协助委托有资质的培训机构帮助培训技术人员。对企业开展用工岗前就业技能培训和转岗培训按规定予以补贴。

第二十一条  基础设施服务。鼓励社会投资主体建设多层标准厂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第一层全额征收,第二层减半征收,第三层及以上免征。对在我县投资的招商引资项目,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排污、通讯、宽带等基础配套设施优先接通至项目红线边,确保项目建设。

第五章  招商引资奖励

第二十二条  奖励对象。凡成功引进投资者来县内兴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通山县产业导向投资项目的县内外机构、单位和自然人(以下简称“项目引资人”),项目引资人由外来投资者和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招商局)确定认可。

第二十三条  奖励标准。对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项目,按企业固定资产实际投入资金的1‰一次性计发招商引资奖金和工作经费;对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项目,按企业固定资产实际投入资金的1.5‰一次性计发招商引资奖金和工作经费;对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项目,按企业固定资产实际投入资金的2‰一次性计发招商引资奖金和工作经费。

第二十四条  特殊贡献。县政府设立招商引资特殊贡献奖,凡新引进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全国行业龙头企业、国家驰名商标企业及大中型国有控股企业到县内投资兴办项目的,或经县委、县政府认定为特别重大的招商引资项目,在项目启动建设后,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确定奖励额度,可给予该项目引资人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特殊贡献奖,并直接授予引资人年度“招商引资特别贡献奖”。

第二十五条  招商引资奖励申报审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项目引资人在每年度12月底前向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县招商局)提出奖励认定申请。

第二十六条  奖金发放。招商引资奖励资金由县财政全额预算。奖励对象和金额经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审核认定后,项目奠基建设20个工作日内,兑现30%奖励资金;项目建成投产后20个工作日内,兑现余下70%奖励资金。引资人获得的奖励资金应当依法纳税,并由奖励资金兑现支付部门代扣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七条  项目引资人为县内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参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给予招商引资奖励。项目引资人为县内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给予专项表彰;属职务行为的,不予表彰。

第二十八条  鼓励发展“飞地经济”。积极探索招商引资项目异地落户、共建、托管等合作方式。项目建设期间,按照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给予项目引进单位招商引资奖补资金;项目建成投产后,地方税收净留成部分由飞出地乡镇和飞入地园区(乡镇)原则上按照3:7的比例分成,或由“飞出地”与“飞入地”协商确定具体分成。重大“飞地经济”项目地方税收净留成部分分成比例由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报县委、县政府研究确定。

第六章  项目建设与退出机制

第二十九条  严格控制项目建设周期,从项目用地交付后、县开发区或项目落户单位开出《项目开工通知单》之日起,项目建设周期不超过18个月。

第三十条  凡引进的工业项目自供地之日起,因投资方原因一年之内未开工建设的,按《闲置土地处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3号令)征收土地闲置费和增值地价款;闲置达两年的,由县国土资源部门报县政府批准,依法依规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三十一条  凡引进的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和税收贡献率在企业投产两年后达不到协议约定要求的,不享受本办法中的所有奖励扶持政策,已享受的奖励支持资金必须无条件退还,以后不再享受相关政策性扶持。

第三十二条  对停产2年以上的工业项目由县工业项目联检领导小组进行评估,拿出具体处理意见,提交县政府研究,对项目进行调整置换。

第三十三条  生态旅游、现代农业等其它项目不能按合同约定达到规定的投资额度、开发进度、社会贡献率等要求的,由县相关主管部门负责与项目投资者依法解除合同,由县国土资源部门依法收回土地。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县内投资者在本县的投资项目可参照本办法享受相应奖励扶持政策。本办法规定的奖励扶持政策不溯及既往。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招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本办法之相关规定若遇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文件调整,则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文件规定为准。



通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13日








通山县招商引资奖励补充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了激励单位和个人积极参与招商引资,结合《通山县招商引资促进办法》(通政办发〔2017〕46号)有关条款,特制定本补充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成功引进投资者来县内兴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通山县产业导向投资项目的县内外机构、单位和自然人(以下简称为“项目引资人”)。

第三条  项目引资人原则上只认定一个自然人或一个单位组织。将外来投资者引荐到我县投资的第一个自然人或单位组织为第一引资人。

第一引资人由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招商局,下同)和外来投资者共同确定认可。

第四条  招商引资项目奖励范围为《通山县招商引资促进办法》规定的鼓励投资领域项目,不包括城市基础设施、房地产类、矿产资源类和PPP项目。

第五条  项目投资者须与县人民政府或受县人民政府委托的开发区和乡镇签订正式投资合同或协议,并在县内注册成立公司。

第六条  引进项目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生产设备、办公家具和运输工具等)实际到资额须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通过竣工验收并正式投产运营。

第七条  奖励标准。项目引资人为社会自然人的,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项目的,按企业固定资产实际投入资金的1‰一次性计发招商引资奖金;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项目的,按企业固定资产实际投入资金的1.5‰一次性计发招商引资奖金;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项目的,按企业固定资产实际投入资金的2‰一次性计发招商引资奖金。

项目引资人为县内单位(包括村、社区、场带村)及其工作人员的,在项目如期建成投产后,按企业实现税收年度的前三年应缴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20%奖励给单位。重大项目由县政府另行研究确定奖励比例。

第八条  招商引资奖金最高奖励额度不超过100万元。

第九条  奖励申报。引进项目正式签约后,由项目引资人向县招商局如实填报《通山县招商引资项目引资人登记表》(附件1)和《通山县招商引资项目引资人奖励审批表》(附件2)。

项目引资人在申请招商引资奖励资金时须提供以下资料:

1.项目引资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或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投资计划书);

3.投资合同或协议原件和复印件;

4.项目批准文件,包括项目核准、备案文件、环保评估批复等;

5.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

6.项目开工建设后,提供房屋建设、设备安装现场图片;

7.项目建成投产后,提供合法验资机构出具的固定资产到资评估报告和固定资产到资证明材料(包括银行进帐单、设施设备购置发票等);

8.项目引资人银行卡号。

第十条  奖励审批。县招商局收到项目引资人申报领取奖金材料后进行初步审核,并会同县财政局、发改局、住建局、环保局、国税局、地税局等部门和项目所在地进行会议复审,提出奖励建议意见,报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一条  招商引资奖励事项审定后,县招商局负责将项目引资人及获奖事项对外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根据程序兑现奖励;公示有异议的,由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复审,确定最终项目引资人。

第十二条  招商引资奖金在项目建成投产、招商引资奖励金额审定后,一次性予以兑现。

第十三条  招商引资奖励资金由县财政全额预算,并由县财政直接拨付给项目引资人。

第十四条  项目引资人获得的奖励资金应当依法纳税。项目引资人为社会自然人的,应向县地税局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十五条  对以虚假手段骗取、冒领奖励资金者,一经查明属实,县政府将依法追回所发奖励资金,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县财政局和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通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26日








(作者:云上通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