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山县人民政府令(第3号)

为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最大限度切断病毒传播途径,有效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实施最严格的管控措施,现将有关事项发布命令如下:

一、全县范围除经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指挥部指定的农副产品供应点、超市、药店、隔离点外,其他超市、药店、旅馆、酒店一律暂停营业。未经允许擅自营业者,依法从重处罚。

二、禁止被封闭隔离村、湾、小区、楼栋的居民、定点隔离人员及其他应居家隔离的人员擅自离开封闭区域、隔离场所,擅自离开封闭区域、隔离场所者,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禁止一切聚众、聚集性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聚餐、聚集打牌、打麻将、下棋、跳舞、走亲访友、扎堆聊天、操办红白喜事等等)。不听劝阻者,依法予以拘留、罚款。

四、武汉或其他重点地区返乡人员、有武汉或其他重点地区接触史、与疑似病例密切接触者应当按规定及时向所在地疫情防控管理机构如实报告,并按防控工作要求实行居家医学观察(居家隔离);发热病人经发热门诊诊断不够收治条件的,本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应当居家医学观察(居家隔离);确诊病例密切接触者应当按规定及时向所在地疫情防控管理机构如实报告,配合疫情防控工作,接受集中医学观察(集中隔离)。不配合疫情防控工作的,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疫情防控期间,所有人员出入公共场所应当佩戴口罩,所有接受医学观察者(居家隔离和集中隔离)、确诊和疑似病例在任何场所应当佩戴口罩,拒绝佩戴口罩且不听劝阻者,依法予以警告、罚款、拘留。

六、严禁任何形式的野生动物交易,活禽交易市场一律关闭,违者从重处罚。

七、严格遵守道路交通管制决定、命令,严禁暴力冲岗,违者从重处罚。

八、严禁擅自发布疫情信息,严禁恶意炒作,严禁造谣、传谣,严禁发布不实信息,违者从重处罚。

本命令自2020年2月5日12:00起施行,终止时间由通山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指挥部另行通知。



2020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