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榜 | 当庭宣判!咸宁2男子涉疫犯罪分别获刑4年!

疫情当前,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充分履行审判职能,对两起涉疫犯罪案件快立快审快结,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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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行冲卡

陈某被判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2月7日上午,陈某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一案在通城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2020 年1月24 日(农历大年三十)13时许,根据通城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安排,被害人通城县公安局北港派出所辅警卢某某、李某与北港镇政府工作人员等人对国道G353北港至湖南省临湘市詹桥镇路段进行封路排查,在道路中央停放执勤车辆并放置“病毒肺炎防控区道路封闭请绕行”的警示牌。被告人陈某乘车经过此路段时,见道路不能通行,遂下车脚踢封路执勤车辆,致车辆保险杠轻微损坏,卢某某、李某等人上前说明封路情况并予以制止,陈某不听劝阻,反而辱骂、殴打执勤人员,在此过程中,陈某将李某咬伤,将卢某某的执法仪摔至地上并踢伤其腹部。经法医鉴定:卢某某主要损伤为左侧第7、8前肋二处骨折,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李某主要损伤为面部软组织挫伤及咬伤致右上肢皮肤破损,其损伤程度为轻微伤三级。

2月4日,通城县人民检察院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并于6日向通城县人民法院提请公诉。2月6日,通城县人民法院对陈某涉嫌犯妨害犯公务罪一案予以立案,并依法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公诉起诉指控,被告人陈某以暴力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在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灾害期间以暴力方法阻碍疫情防控人员执行职务,并导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告人具有如实供述、认罪悔罪、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等量刑情节,该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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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防疫人员

依法严惩绝不姑息

2月7日,通城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胡某某、毛某某涉嫌犯抢劫罪一案公开开庭审理,二被告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2020年1月29日(农历正月初五)18时50分许,被告人胡某某乘坐被告人毛某某驾驶的摩托车经过通城县教育局附近路段时,见被害人付某某(防疫工作人员)肩挎提包在花坛内侧行走,便向被告人毛某某提出夺取其提包,以便筹集资金偿还胡某某购买毒品的欠款,毛某某未反对,并掉转摩托车行驶方向朝被害人行走方向靠近。二被告人驾驶摩托车靠近付某某后,胡某某拽住付某某的提包肩带强行拉扯,付某某拒不松手,胡某某为强行夺取提包与付某某多次争夺、拉扯,致付某某扑面倒地受伤,摩托车侧翻在地。后付某某抱住提包大声呼救,二被告人遂驾车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付某某主要损伤为面部、眼部软组织挫伤及外伤性鼻出血,其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月3日,通城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该案两犯罪嫌疑人作出批捕决定,并于2月6日向通城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通城县人民法院迅即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公开审理。

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胡某某、毛某某驾驶机动车辆强行夺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过程中,被告人胡某某、毛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毛某某驾驶机动车强行夺取他人财物,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系累犯,有犯罪未遂、如实供述等量刑情节,该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上述两起案件系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发生以来,湖北法院系统审理的首批涉疫刑事案件。咸宁两级法院党组高度重视疫情防控期间审判执行工作,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和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重要讲话精神,落实省委、市委工作要求,落实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务的意见》精神,院领导靠前指挥,刑事、立案、法警等相关部门密切协作,坚持快审快结,切实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进行,坚决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贡献法院力量。

来源 咸宁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