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禁止销售、食用长江、富水湖水产品行为实行有奖举报的通告

为充分发挥群防群治力量,进一步落实我县富水湖流域禁渔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县人民政府关于富水湖流域禁渔的相关规定,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特设立涉渔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奖。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举报在我县境内生产企业、农(集)贸市场、商超、餐饮服务单位、电商平台等,加工、销售、食用长江水产品、富水湖野生鱼及制品的行为,凡经我局查证属实,每举报一例奖励1000元。

二、举报在我县境内生产企业、农(集)贸市场、商超、餐饮单位、电商平台的门牌、招牌、菜单、渔获物包装、电商平台广告中含有“江鲜”、“湖鲜”、“富水湖鱼”等字样,凡经我局查证属实,每举报一例奖励200元。

三、举报在我县境内以“野生长江鱼”、“富水湖鱼”等作为营销噱头,对经营鱼类的来源、品质做虚假或者引人误解宣传的,凡经我局查证属实,每举报一例奖励200元。

四、举报人举报以上违法行为,应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和具体的举报事实及证据(提供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相片、违法情节、票据等)

五、同一涉渔违法行为被多人举报的,奖励符合本通告规定的最先举报人,举报次序以我局受理举报的登记时间为准。

六、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人,我局严格对举报人身份信息保密,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七、举报电话:

特此通告。

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