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上通山报道:(通讯员 柯国强)俗话说“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酒后开车危险,放纵别人酒后开车更是危险。日前,通山一男子陈某康酒后开车,涉嫌危险驾驶犯罪受到法律制裁。而他的同伴陈某辉,因明知陈某康饮酒,仍将车辆让其驾驶,涉嫌危险驾驶共同犯罪,结果二人双双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据了解,5月13日深夜12时许,通山县九宫山镇牌楼村路段,发生小轿车与货车追尾交通事故。辖区公安交警大队九宫山中队接警后,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处警,只见一车牌为“鄂A085MP”小轿车,追尾停放在右侧路边的中型自卸货车,轿车驾驶人陈某康(男,现年29岁,九宫山镇畈中村人)及坐在副驾位的车主陈某辉(男,现年30岁,九宫山镇畈中村人)受轻微伤,车辆严重受损。民警发现驾驶人陈某康酒气扑鼻,遂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显示为197mg/100ml。后来民警又将陈某康带至医院进行血液酒精鉴定,为194.98mg/100ml,仍属醉酒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犯罪。
经民警进一步询问得知,当晚,陈某辉与陈某康二人在九宫山镇横石街吃宵夜共同喝了白酒后,计划开车前往通山县城,车主陈某辉认为自己酒喝多了不能开车,便对好兄弟陈某康讲:“我不能驾车了,你等下开我的车”。陈某康没有反对,表示了同意,认为道路偏僻且是夜深,不会有警察查酒驾,便心存侥幸驾车出发。当车行至九宫山镇牌楼村路段,与对方车辆会车时,因灯光刺眼,加之神智迷糊,导致车辆追尾路边停放的同向货车。车主陈某辉明知他人饮酒,还将自己机动车给他人驾驶,其行为涉嫌危险驾驶共同犯罪。
据悉,该起案件是通山首起危险驾驶共同犯罪案件。饮酒驾车触犯法律,没有开车也涉嫌危险驾驶罪身陷班房,教训不谓不深刻,代价不谓不惨重。目前,犯罪嫌疑人陈某辉、陈某康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在进一步办理之中。
警方提醒市民,切莫心存侥幸以身试法,危险驾驶共同犯罪有以下几种情形:1、在饮酒过程中,行为人明知驾驶员必须驾车出行,仍极力劝酒或胁迫、刺激其饮酒,且饮酒后不给其找代驾的行为;2、行为人明知驾驶员饮酒,教唆、胁迫或命令驾驶员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3、车辆所有人明知借车人已经醉酒且要求驾驶机动车时,仍将车辆出借给借用人的行为。
(编辑:徐微 编审:唐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