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热线第九十一期】通山县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谈《招标投标法》以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以案说法,举案普法。权威解读,服务民生。大家好,欢迎收听、收看FM99.3通山之声大型普法直播访谈栏目《法治热线》。我是本期节目的主持人克胜。我们的节目直播时间为周四下午的五点至五点半。欢迎大家在节目期间拨打热线电话0715—2390993参与到我们的节目中来,同时也可以下载“云上通山”手机客户端在线同步收听。

主持人:黄克胜

2024年全省各地在深化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改革,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建设统一大市场为牵引,构建“行业一流”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体系、打造“中部标杆”的公共资源交易营商环境”为目标,聚焦主责主业、推进改革创新优化营商环境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里面又有哪些值得我们关注的相关内容呢?今天做客我们直播间的嘉宾是通山县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朱早腾和公共资源监管股工作人员金柳。首先请各位嘉宾与本栏目听友、网友打个招呼。

嘉宾:朱早腾

主持人好,各位听众朋友,大家好!我是县政数局朱早腾。很高兴做客法治热线,和大家一起探讨、学习《招标投标法》以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法规知识。

嘉宾:金 柳

大家好,我是县政数局公共资源监管股金柳。

主持人:黄克胜

朱局长,招投标听起来似乎与我们日常生活很遥远,还有很多听众朋友对《招标投标法》以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不太了解,能不能先给我们解释一下呢?

嘉宾:朱早腾

好的。《招标投标法》是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而制定的《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是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招标投标法》而制定的。

主持人:黄克胜

好的。现在请我们朱局长和金柳带领大家通过案例学习,来对日常生活中遇到一些招投标问题作一个专业解说。如果某建设单位有个工程项目需要发包,未达到必须招标规模的项目,请问是否是必须走政府采购程序?

嘉宾:金 柳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模招标,是针对《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的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而言的。如不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8年第16号)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规定的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不管其建设规模是否达到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可以根据其内控管理规定采用招标、非招标方式实施采购,也可以直接发包。另外,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如不采用招标方式实施采购的,应当遵循《政府采购法》体系的规定,采用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实施采购;如该项目不属于政府采购工程,且系未达到依法必须招标规模的工程建设项目,遵从建设单位的采购内控管理制度规定执行即可。

主持人:黄克胜

你们是否受理在中标结果公告后提出的投诉?如某投标人在评标结果公示阶段未提出投诉,但是在中标结果公告后提出投诉,请问你们是否应当受理?

嘉宾:金 柳

应当依法受理该投标人在法定投诉期限内对中标结果提出的投诉。《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就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规定事项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法律赋予了投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的任一阶段提出投诉、寻求救济的权利。中标结果公告与评标结果公示属于招标投标活动的不同阶段,故投标人即使在评标结果公示阶段没有提出投诉,在中标结果公告阶段,即中标结果公告之日起10日内,如认为中标结果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仍然有权就中标结果向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依法受理投诉。此外,《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列举的异议前置程序仅适用于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关于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投诉,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关于开标的投诉以及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关于评标结果的投诉,并不包括对中标结果的投诉。因此,中标结果公告后,投标人可以直接向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而不必事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

主持人:黄克胜

请问像可行性研究和造价咨询等工程服务项目,如果合同估算金额超过100万,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吗?

嘉宾:朱早腾

不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招标投标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依据上述相关法条规定,《招标投标法》体系纳入依法必须招标的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类别,仅限于法条列举的勘察、设计和监理三类;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其他服务,不属于必须招标项目的范畴。 国务院法制办等编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一书中,还对此做过专门解释:“由于不同地区、不同行业情况各异,《条例》没有列举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其他服务,如工程项目评估、融资、项目管理、工程造价、招标代理等。”

主持人:黄克胜

请问哪种情况下两个公司不能同时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项目投标?

嘉宾:金 柳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因此,某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不能同投一标,某公司与其控股公司亦不能同投一标;但是,同一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之间,即兄弟公司之间,由于不存在直接的控股关系,同时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项目投标并不为法律所禁止。

主持人:黄克胜

通过今天的分享,我体会最深的就是,《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其实与群众利益息息相关,与我们的生活密不可分,非常感谢嘉宾的分享。今天的解答具有很强的指导性和可操作性,不断增强法治意识、规则意识、程序意识,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持续优化我县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在节目的最后,希望大家一起学习《招标投标法》以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生活与法同行,共同创建法治通山。我们下期节目再见。

嘉宾:朱早腾

再见。

嘉宾:金 柳

再见。

(编辑:谭茜  二审:徐唐生  终审:唐尚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