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海舟律师事务所接受贵局的委托,为贵局开展2022-2023年度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提供第三方审查评估服务。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贵局提供的关于通山县卫生健康局等二十三家单位抽查的三十七份文件进行了合理、必要及可能的核查与验证,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完成了本次评估工作,出具本评估报告书。
一、评估目的
对通山县联席会议成员单位2023年5月1日前制定出台的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措施等,县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建立自我审查制度机制及开展自我审查的情况,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情况综合评估。为全面推动通山县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深入实施提供服务。
二、评估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公平竟争审查评估实施指南的公告》(2019年第6号);
5、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
6、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通知》(咸政发【2017】6号);
7、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暂行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号);
8、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成员的通知》;
9、省市场监管局、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转发市场监管总局等四部门《关于开展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清理工作的通知》(鄂市监反垄断函【2020】33号);
10、市市场监管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咸宁市开展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竟争的政策措施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咸市监发【2020】11号);
11、市场监管总局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通知》(国市监反垄断【2020】73号);
12、省市场监管局等四部门转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通知》(鄂市监反垄断函【2020】137号);
13、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业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国市监反垄断【2020】128号);
14、省市场监管局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业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鄂市监反垄断【2020】41号);
15、《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全文详见附件2);
16、《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暂行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号);
17、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引发2022年咸宁市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实施方案的通知》;
18、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工作的函》(通市监函【2023】34号);
三、评估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