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经营者诚信建设,进一步规范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市场秩序,引导诚信经营,激发市场活力,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经营者(以下简称预付卡经营者),是指在通山县行政区域范围内,以发行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个体工商户、法人或其他组织。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涉及的行业包括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
第三条 县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付卡经营者信用分级分类服务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实施,负责指导、督促预付卡经营者开展信用分级分类评价、信息公示工作,积极引导预付卡经营者履行信用承诺、协助其开展信用修复,并依法公示和共享相关信用信息。
县商务局负责指导和监督各县区开展预付卡经营者信用分级分类服务管理工作。
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大数据企业、金融机构、新闻媒体、社会组织等各类单位和个人向信用评价单位提供相关主体的守信行为和失信行为信息,作为各级商务主管部门信用分级分类评价的辅助参考。
第四条 县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逐步建立以信用管理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加强对预付卡经营者全生命周期的信用监管,建立预付卡经营者信用档案,健全信用承诺、信用评价、信用修复、信用信息公示、信用报告和风险警示等制度。
第五条 预付卡经营者应积极配合信用分级分类服务管理工作,做出诚信经营信用承诺,签署承诺书。信用承诺数据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对违反承诺或作虚假承诺的,记入信用档案,并依法依规实施信用约束。
第二章 信用信息采集
第六条 信用信息采集是指商务主管部门对预付卡经营者信用信息的记录和收集。
第七条 预付卡经营者信用信息包括经营者信用基础信息、公共信用信息、市场信用信息。
经营者信用基础信息指评价年度之前的预付卡信用记录,以及相关部门评定的优良信用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公共信用信息包括经营资质、监管处罚、履约责任等指标信息,主要从国家统一信用信息平台以及相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渠道采集。
市场信用信息包括业务信息申报、消费者评价、消费者投诉处理等指标信息,主要从商务主管部门、通山县单用途预付卡公共基础信息平台、12345热线、市场调查等渠道采集。
第三章 信用等级评定
第八条 信用评价按《通山县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信用分级分类指标评分表》,采取年度评价指标扣分方式,从100分起评。
第九条 预付卡经营者信用级别设A、B、C、D四级。
A级,为信用主体原始基准等级,一般是无失信信息,且信用年度评价指标得分90分(含)以上。
B级,仅有少量一般轻微失信信息,且信用年度评价指标得分80分(含)以上不满90分。
C级,有3次(含)以内的一般失信信息,能限期改正,且信用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含)以上不满80分。
D级,有一条及以上严重失信信息,且信用年度评价指标得分不满70分的。
信用等级依据预付卡经营者、授信经营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和修复。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预付卡经营者,本评价年度不能评为A级:
(一)上评价年度信用评价结果为D级的;
(二)不能按照商务主管部门要求提供预付卡业务信息的,且无正常理由。
第十一条 信用评价结果的确定和发布遵循“谁评价、谁确定、谁发布”原则。
第十二条 预付卡经营者信用等级出现变化时,县商务部门应当通过适当的方式通知或告知经营者,县商务部门也可以视具体情形,在“信用咸宁”上公示相关信息。
第四章 信用评价结果应用
第十三条 对不同信用等级的经营者实施差异化的服务和监管手段,以达到鼓励诚信、限制失信的效果。
第十四条 对信用评价为A级经营者,实施下列激励措施:
(一)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合理降低检查频次,实现“无事不扰”;
(二)在行政许可中,实施“绿色通道”或“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
(三)在实施财政性资金安排、项目申报、评先评优等活动中,给予优先考虑;
(四)根据经营者需求向金融机构推送A级经营者名单;
(五)在通山县单用途预付卡公共基础信息平台、官方网站、报纸媒体上等公示A级经营者名单,宣传诚信经营正面典型事迹;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十五条 对信用评价为B级的经营者,实施下列正常服务管理措施:
(一)每年至多进行一次随机检查;
(二)适时对经营者进行预付卡政策法规宣传、业务辅导等服务工作,帮助其提高依法合规经营的能力和水平;
(三)视信用评价状态变化趋势选择性地提供本办法第十四条的激励措施;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规范性文件的其他管理措施。
第十六条 对信用评价为C级的经营者,实施下列从严服务管理措施:
(一)加大日常检查频次和随机抽查力度,实行动态监管;
(二)开展至少一次预付卡政策和管理法规的辅导,督促其严格自律、诚信守法;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规范性文件的其他管理措施。
第十七条 对信用评价为D级且尚未列入警示名单的经营者,在日常监管中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实施下列监管措施:
(一)抽查比例不设上限,依法依规增加检查内容,加大抽查检查力度和频次;
(二)开展一次以上预付卡政策和法规的辅导;
(三)依法依规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中,限制其享受简化程序等便利措施,限制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评优评先项目。
第十八条 对信用评价为D级的经营者, 商务主管部门结合D级经营者潜在风险和违规情况,进行警示名单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营者,本年度列为黄灯警示名单:
(一)未依法备案;
(二)不符合资金保障要求;
(三)未按照《江苏省预付卡管理办法》履行告知义务;
(四)未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继续履行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承诺,且未及时退回预收资金余额;
(五)未按照《江苏省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细则(试行)》规定如实完整传送预付卡业务数据;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规范性文件的其他风险情形。
对已列为黄灯警示名单且逾期不整改的,列为红灯警示名单。
第十九条 列入风险黄灯警示名单的经营者,商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除第十七条外采取下列监管措施:
(一)包括但不限于在信用咸宁网站、拟警示的经营者经营场所、官方网站等公示风险预警;
(二)列入不良信用记录名单。
第二十条 列入风险红灯警示名单的经营者,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除第十七、十九条外采取下列严格监管措施:
(一)经营者不得发行单用途商业预付卡;
(二)将经营者不良信息推送到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有关部门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对负有责任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同步标注。
第五章 信用评价异议申诉
第二十一条 预付卡经营者对自身信用评价信息享有知情权,认为评定类别和等级与自身情况不符的,可向县商务主管部门以书面或者电子信息等方式提出异议。经营者在接收评定结果或者评定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权利。
第二十二条 县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信用评价异议申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告知申诉人。
第二十三条 异议信息核实完毕后,对错误信息应当及时更正或撤销,并进行公告。异议信息无法核实的,应当予以删除,并记录删除原因。异议申请未处理结束的,应当予以标注,暂不披露和使用。
第六章 信用评价修复
第二十四条 按照“谁评定,谁修复”原则,建立 BCD级经营者自然修复和依申请修复两种信用修复机制。自然修复是指B级经营者在1年内未发生违法行为的,到期后其信用积分自动恢复为基础分。依申请修复是指CD级经营者在1年内未发生违法行为并积极改善自身信用状况,主动提出信用修复申请,承诺在规定期限内主动纠正负面行为等方式开展信用修复。
第二十五条 警示名单和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公示后,经营者可在当年度的第四季度向县商务主管部门提出信用修复申请。信用修复完成后,按程序及时公示其信用记录。
第二十六条 县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信用评价修复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修复的决定,并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县商务主管部门可以参照办法评价指标,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通山县信用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3 年3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5 年 3月 7 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调整时,本办法作相应调整。
附件:1.通山县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信用分级分类指标评分表
2.通山县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经营者信用评价异议申诉表
3.通山县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经营者信用评价修复申请表
评价指标说明:
(1)司法负面记录:经营者三年内经营活动中的司法负面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单位构成犯罪、法定代表人被处以刑事处罚、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等。
(2)公共信用信息: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的社会信用信息。
(3)市场信用信息:信用服务机构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等市场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采集或者获取的社会信用信息。
(4)经营者履行主体责任情况,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的相关信用记录,包括但不限于经营者征信不良记录、合同履约失信记录等不良记录。
(5)经营者主要负责人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三年内相关失信记录,包括但不限于个人征信等不良记录。
(6)消费者评价:包括由消费者分别对质量和服务、承诺兑现进行评价。承诺兑现包括价格、计量、合同、宣传、促销等承诺与实施是否一致。注:数据来源是消费者在主管部门平台 (微信、网站) 、行业协会商会、大数据企业、金融机构、新闻媒体等各类单位评价,也可综合市场调查佐证。
(7)消费者投诉处理包括发卡投诉率、投诉结案率、投诉处理满意度。注:数据来源12345、信用咸宁网站、县商务局消费者投诉和处理结果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