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通山市监知函〔2023〕18号
局各市场监管所、各股室、综合执法大队:
为推进我县知识产权领域信用建设,建立完善失信惩戒 和守信激励制度,依据市局《咸宁市知识产权领域“红黑名 单”管理制度》,根据本县实际情况,特制定《通山县知识 产权领域“红黑名单”管理制度》,现将该制度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18日
通山县知识产权领域“红黑名单”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推进我县知识产权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倡导 诚实守信的社会氛围,有效惩戒失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湖北省知 识产权局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知识产权 信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咸宁市知识产权领域 “红黑名单”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本县行政区域内与知识产权工作 有关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
第三条知识产权“红黑名单”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客 观、及时、公开、公正的原则,依法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 密和个人隐私。
第四条 通山县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开展通山县市知 识产权“红黑名单”管理工作。
第五条 获得国家、省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示范企业、 专利奖及其他知识产权奖励的我县企业、法人等主体列入 “红名单”管理,予以宣介激励,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级、 市级知识产权项目,以及专利奖等各类奖励和表彰。
第六条 有下列严重失信行为之一的责任主体列入“黑 名单”进行管理:
(一)从事严重违法专利、商标代理行为且受到较重行 政处罚的;
(二)在有关国家机关作出行政处罚、行政裁决等行政 决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严重影响知识 产权管理部门公信力的。
第七条列入“黑名单”的责任主体信息在通山县市场 监管局网站公开,并推送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平台,实施下 列惩戒:
(一)集中公示不良信息;
(二)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三)对财政性资金项目、专利质押融资、专利商标有 关费用减缴、优先审查申请等优惠政策和便利措施予以从严 审核;
(四)取消知识产权评优评先、示范和优势企业、专利 奖等申报资格;
(五)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提高检查频次,依法严格监 管,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实施联合惩戒;
(六)不适用信用承诺制;
(七)依据法律法规,党中央、国务院和湖北省相关政 策文件应采取的其他管理措施。
第八条严重失信黑名单公示内容主要包括:
(一)当事人信息:社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组 织机构代码、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有直接责任 的当事人的姓名;自然人的姓名、个人身份证号(隐去月、 日号码段);
(二)主要失信事实;
(三)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四)严重失信行为认定的机关或者单位名称;
(五)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第九条 知识产权“红黑名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信 用等级情况实时调整。
第十条 红榜名单以自主申报为主,由辖区市场监管所 初审后,提交通山县市场监管局审批。对于符合“红名单” 要求的,通过通山县市场监管局网站对外公布。
第十一条 对拟列入知识产权“黑名单”的相关责任主 体,由辖区市场监管所初审后,提交县局审批。“黑名单” 通过书面方式,告知其列入结果和提出异议的途径等内容。 拟列入知识产权“黑名单”的相关责任主体认为其列入结果 有误的,可以在收到列入结果告知后,5日内向县市市场监 管局提出异议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依据。
县市场监管局应当自受理异议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内进行核实。确有错误的,予以更正并书面答复异议申请人。 核实无误的,书面告知异议申请人。经审核认定的“黑名单”, 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县市场监管局网站对外公布,并推送至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平台。
第十二条失信主体应对失信行为应积极整改,建立完 善的知识产权信用管理制度,认真学习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 规,重塑社会信用。
第十三条 信用修复由社会法人向依法处理其失信行 为的部门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做出信用处理的部门认为其已
经整改到位、符合管理要求的,市场监管(知识产权)职能部 门按程序进行信用修复。
第十四条鼓励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对列入知识产权“红 黑名单”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发现有违法行为的,有权 向通山县市场监管局举报。
第十五条本制度由通山县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2023年7月18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