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监管所、综合执法大队:
为规范市场价格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价格监管分级分类监管办法。
一、监管分级
(一)县级监管
1.贯彻执行县级价格监管政策和工作安排。
2.对本辖区内重点行业和规模较大的企业进行价格监管,如房地产开发企业、大型商业零售企业等。
3.负责处理本辖区内的价格投诉举报,及时调查处理价格违法行为。
4.开展本辖区内的日常价格巡查和监督检查。
(二)乡镇级监管
1.配合县级价格监管部门开展工作。
2.对本乡镇内的小型商业门店、农贸市场等进行价格监管。
3.及时向县级价格监管部门报告本辖区内的价格异常情况和价格违法行为线索。
二、监管分类
(一)民生领域价格监管
1.对食品、药品、医疗服务、教育收费、水电气暖等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进行重点监管。
2.定期开展价格检查,确保价格稳定和合理。
3.对价格违法行为依法严肃查处,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需求。
(二)重要商品价格监管
1.对粮食、食用油、钢材、水泥等重要生产资料和生活必需品的价格进行监管。
2.关注市场供求变化,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价格大幅波动。
3.对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三)服务行业价格监管
1.对交通运输、旅游、餐饮、住宿等服务行业的价格进行监管。
2.规范服务收费标准,防止价格欺诈和不合理收费。
3.加强对节假日等特殊时期服务行业价格的监督检查。
(四)新兴行业价格监管
1.对电子商务、共享经济等新兴行业的价格行为进行研究和监管。
2.制定适应新兴行业特点的价格监管措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3.引导新兴行业企业合理定价,促进新兴行业健康发展。
三、监管措施
(一)价格监测
建立健全价格监测体系,对重点商品和服务价格进行实时监测,及时掌握价格动态。
(二)价格检查
定期或不定期开展价格检查,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明码标价、价格欺诈、哄抬物价等。
(三)价格举报处理
通过12315举报电话和网络举报平台,及时受理和处理价格举报投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四)价格信用等级建设
根据市场主体信用等级,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进行监管。对诚信市场主体减少抽查频次,对信用度一般的市场主体要达到规定的抽查频次,对信用等级较差的市场主体,适当增加抽查频次。通过价格信用等级建设,引导经营者加强价格自律,营造诚信经营的市场环境。
(五)宣传引导
重点时段在相关媒体发布提醒告诫函,实现监管手段前移,促进监管效能提升。
(六)部门协作
加强与商务、发改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形成价格监管合力。
四、强化执法办案
对价格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