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山县财政局关于对2024年度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情况公告处理决定公告

一、项目名称:通山县财政局关于对2024年度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情况公告处理决定公告

二、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1:湖北富泓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湖北省咸宁市通山县通羊镇新城社区九宫大道454号二楼

当事人2:湖北恒茂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咸宁市书台街书香门第3幢2层201号

当事人3:湖北华亿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湖北省咸宁市高新产业园锦龙路环卫小区旁

三、基本情况

根据《财政部关于2021年开展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的通知》(财库〔2021〕24号)》文件精神,县财政局于2024年7月1日至2024年8月31日对在本县执业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开展了监督评价,现将有关情况公布如下:

一、监督评价的对象

县财政局通过随机方式,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抽取2023年度在本县执业的湖北富泓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湖北恒茂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湖北华亿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等3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开展检查,每家公司抽查5个项目开展监督评价。

二、监督评价的内容

本次监督评价以《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评价指标体系》为标准,主要从采购代理委托、采购需求制定、采购方式选择、采购文件编制、评审准备、组织评审、信息公告、合同管理及履约验收、档案管理、质疑答复、内控及其他日常管理制度执行等方面开展检查。

三、检查发现的问题

(一)湖北富泓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存在的问题: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不相对应。

(二)湖北恒茂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存在的问题: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不相对应。

(三)湖北华亿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存在的问题:1.采购文件未明确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2.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不相对应。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相关规定,责令相关代理机构限期改正。

五、其他补充事宜

通山县财政局

2024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