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争议多 证据不足被驳回

云上通山报道:(通讯员 陈继井 胡雁南)近日,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因原告证据不足,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2017年9月,郭某来到县人民法院起诉舒某、陈某,要求债务人舒某偿还借款30万元本息,保证人陈某承担连带责任,提交了舒某、陈某签字的借条,证人方某证明借款以现金形式交付。被告舒某、陈某辩称该借贷关系根本不存在,打好借条后,自己并未收到借款30万元,郭某又不肯退还借条,且担保期限已过。案件争议的核心焦点在于,郭某向舒某现金交付30万元的事实是否成立。

针对争议的焦点,法院两次开庭进行审理,证人方某均出庭作证,其证言有矛盾之处,真实性存疑;且本案的处理结果涉及方某与舒某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方某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原告又未能提供银行取款记录等证明其向舒某交付30万人民币的资金来源,也未能提供有效证据与方某的证言相互印证;再者,原告所在的居委会出具证明“郭某、男、未婚、家庭生活条件困难”,与郭某自述“30万是家里的现金,职业放贷”这一事实不相符,其自述事实存疑。

综合现有证据,不能足以证明原告给付30万元借款给被告的事实,原告提出借款合同已生效的主张不能成立,而担保合同是借款合同的从合同,借款合同未生效,担保合同亦未生效,县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编辑:葛素文 责编:徐微 编审:乐有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