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上通山报道:(通讯员胡雁南 金学渊 )近日,县法院审判四庭法官 “情理法”多角度结合,成功调解了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得到当事人的好评。
2015年,李某承租了陈某在县民营街的3间门面房,做婚纱生意,租期5年,租金每年16万。2016年双方约定将租金调整为每年15万。2017年7月,由于行情不好,李某准备收起店铺,不再做婚纱生意,想要解除租赁。于是,李某在口头通知陈某这件事后,便关上店门,且不再向陈某交付房租。陈某认为李某单方面解除房屋租赁并没有取得他的同意,且按租赁合同的约定李某必须提前六个月书面通知陈某才能解除合同,而李某实际并未与他解除合同,他也没有收下门面钥匙,李某应该履行合同继续交付租金,于是陈某一纸诉状将李某诉至法院。
县法院的法官在对案件进行调查了解后犯了愁,从法理上来讲,李某与陈某签订了《门面出租协议书》,约定了解除租赁需要提前六个月书面通知,但实际上,李某未按照合同约定,提前6个月书面通知陈某,只在关闭店铺后,口头告知陈某此事。从情理上来讲,李某已经口头告知陈某情况,声明自己不再租赁房屋,且已经关闭店铺,不再从事经营活动,由于行情不佳,李某的生意连年亏损。
下一纸判决容易,但是不能化解当事人的心结,无法服判,于是,办案法官及助理,多次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调解。后在法官主持下,陈某与李某达成合意,现场达成调解,约定双方于当日解除《门面出租协议书》,李某支付陈某自2017年7月18日到调解当日止的房屋租金,至此,案件圆满结案。
法官寄语:依法订立的合同一旦生效即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双方均应按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因此在订立合同时一定要仔细阅读合同的各项条款,在解除合同时也要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去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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