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上通山报道:(通讯员 胡雁南 郑永炬)7月9日,通山法院对老上访户乐某霞进行了宣判,乐某霞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追缴违法所得20689元。
案情
经审理查明,2013年以来,被告人乐某霞以土地纠纷、不服法院对其儿子陈某的刑事判决、政府未对其继母吴某落实精准扶贫政策等事由,多次非法赴省进京上访。2013年至2014年期间,乐某霞因在北京市联合国开发署周边、天安门地区、中南海周边等场所非法上访、扰乱公共秩序,被北京市公安机关训诫六次、被通山县公安机关警告一次、行政拘留三次。2017年12月,乐某霞再次赴北京上访,在接访同志要求其回通山时,乐某霞提出解决路费、住宿费用等,不然继续停留北京上访。2014年1月至2018年2月期间,乐某霞以上访事项未解决、家庭困难等为由多次纠缠信访局、通羊镇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分九次领取各项不合理资金。相关部门多次派专人对其反映各个问题进行调查,查明乐某霞的诉求均系无理诉求,并对其做出回复。但乐某霞仍为了一己私利,捏造无理诉求多次非法赴省进京上访,在通山县造成恶劣的影响。2018年2月,乐某霞被通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6月,通山县人民检察院以乐某霞犯寻衅滋事罪向通山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乐某霞违反信访有关法律法规,不听劝阻,不按正常程序反映问题,多次非正常上访,企图给政府部门施压以实现其目的,造成政府部门付出了大量不必要的人力和物力。乐某霞因非正常上访被公安机关训诫、警告、拘留后,仍然不知悔改,继续多次非正常上访要挟政府,并以各种无理诉求多次向当地政府人员非法索取钱财共20689元,情节严重,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通山法院微信公众号
依法维权,对非法上访说“NO”
在城市发展和变化时,
或许会面临一些矛盾和纠纷。
如何应对?
小编想给您提个醒:
依法、依规合理表达诉求,
对下面这些非法、违法上访情形,
坚决说“NO”!
情形一
鼓动、组织、聚集或者积极、主动参与多人非法上访、静坐、围堵等行为,致工作、生产、营业、教学、科研和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
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
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上述行为可能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也可能构成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情形二
组织、策划、指挥或者积极参加聚众强行侵入国家机关的活动,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物质损失或是造成恶劣的政治、社会影响的行为。
上述行为相比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行为更为恶劣、后果更加严重,可能构成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情形三
随意殴打、辱骂、恐吓、追逐、拦截接访人员或其他群众,情节恶劣的。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共财物,情节严重的。
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
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上述行为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纠结他人多次实施上述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情形四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未依照法律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或者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又拒不服从解散命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
上述行为可能构成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对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情形五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依法执行职务。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
上述行为可能构成妨害公务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情形六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
信息网络:包括以计算机、电视机、固定电话机、移动电话机等电子设备为终端的计算机互联网、广播电视网、固定通信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以及向公众开放的局域网络。
上述行为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信访是法律法规赋予公民的正当权利。
人民群众应该采取正确的方式,
依法、逐级、文明、理性、有序上访。
采取越级的、过激的非正常上访行为,
不但不能解决问题,
反而会扩大问题,
甚至涉嫌触犯法律,
最终受到法律的制裁。
责编:徐微 编审:唐尚伟
(作者:胡雁南 郑永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