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中元节期间城区祭祀行为的通告

农历7月15是传统中元节,广大市民应自觉移风易俗,树立文明祭祀新风,提倡采用网上祭祀、鲜花祭祀等文明、清洁、环保、安全的方式开展祭祀活动,维护整洁有序的城市环境。为加强我县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倡导文明祭祀新风,推进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有效防治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和环境噪声污染,创建健康城市,营造生态卫生的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湖北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湖北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城区实际,特通告如下:

一、中元节期间(2018年8月25日—8月31日),在我县城区内,严禁焚烧香蜡、纸钱、冥币等祭祀品及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漂放河灯。

二、禁止占用城市道路、广场、游园等公共场所和公共绿地摆摊设点经营销售烟花爆竹及香蜡、纸钱、冥币等祭祀物品。

三、确需采取传统方式焚烧香蜡、纸钱、冥币等祭祀品开展祭祀活动的,可在中心城区以外并远离城市进出口道路、加油(气)站、居住区和林(草)区的空旷区域进行,不得破坏农作物及地表植被,待焚烧的祭祀物品灰烬火熄后自觉清除残留物。

四、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城管、环保、水务、消防、林业、公安等部门按职责依法予以处罚;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的,由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通山县“五城同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