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解答——社会保险篇

32.什么是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按照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原则,在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费后,参保个人在遭遇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风险情况下获得社会保险给付(包括现金补贴和服务),保障基本生活、免除或减少经济损失的制度。

33.用人单位应该履行哪些社会保险义务?

  • (1)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义务。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 (2)申报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在规定期限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手续;用人单位应当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缴费通知单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

  • (3)代扣代缴职工社会保险费的义务。职工个人按规定应当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三项社会保险费,由所在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履行代扣代缴义务,也不得截留、挪用代扣代缴的职工社会保险费。

  • (4)向职工告知缴纳社会保险费明细的义务。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公示并告知职工本人,接受职工的监督。

  • (5)接受并配合有关社会保险事项的检査。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依法对单位缴费情况进行检査时,被检査的单位应当提供本单位用人情況、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检査,不得谎报、瞒报。

  • (6)各用人单位不得以职工已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等理由逃避参保缴费责任,凡与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必须以单位职工身份纳入社会保险五险参保范围。

34.用人单位享有哪些社会保险权利?

  • (1)有权免费査询、核对其缴费记录。

  • (2)有权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 (3)用人单位代表可以参加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对社会保险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实施社会监督。

  • (4)对侵害自身权益和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事务的行为,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35.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享有哪些权利?

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后享有以下权利:

(1)有权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2)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3)有权免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査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权益记录。

(4)有权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5)对侵害自身权益和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事务的行为,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此外,个人还有权对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36.企业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如何确定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

企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社会保险费。单位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按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超过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缴费。缴费基数一经认定,核定年度内不予调整。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为本人工资,在实际操作中,本人工资一般是指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

37.建设项目为什么要参加工伤保险?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建设项目主管部门要根据部、省文件精神,加强对建设施工企业管理,在审核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将参加工伤险作为建设施工企业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必备条件之一,明确告知施工企业到当地人社部门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未提交人社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的,视同安全施工措施未落实,一律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

38.用人单位未按时申报社会保险的处罚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和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开展社会保险稽核工作过程中,发现用人单位未如实申报造成漏缴、少缴社会保险费的进行以下处罚: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5日内为其职工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数额。用人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39.用人单位未及时缴纳社会保险的处罚有哪些?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于查明欠缴事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出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通知,责令用人单位在收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补缴,同时告知其逾期仍未缴纳的,将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1)未按规定申报且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2)申报后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3)因瞒报、漏报职工人数、缴费基数等事项而少缴社会保险费的。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缴费申报或者未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依法查处。未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欠费日期按以下原则确定:参保单位未在每月的20日前完成缴费的,21日即为欠费之日。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40.五项社会保险的参保范围各是哪些?缴费比例各是多少?


41.什么是企业年金?

企业年金基金由下列各项组成:

(1)企业缴费;

(2)职工个人缴费;

(3)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

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8%。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12%。具体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双方协商确定。

42.企业年金待遇领取有哪些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领取企业年金:

(1)职工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时,可以从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按月、分次或者一次性领取企业年金,也可以将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全部或者部分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依据保险合同领取待遇并享受相应的继承权;

(2)出国(境)定居人员的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以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3)职工或者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未达到上述企业年金领取条件之一的,不得从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提前提取资金。

43.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如何参保?

(1)养老保险: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按上年度咸宁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70%、80%、90%、100%、150%、200%、250%、300%的比例自行选择缴费档次,缴费比率为20%。

(2)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咸宁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费率为8%。大额医疗保险按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8%。

(3)新参保人员需准备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一寸照片两张在通山县行政服务中心一楼人社窗口办理。

(4)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首次申请参保的,应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暂住证和工商营业执照等有效证件及有关部门或单位出具的城镇就业证明等资料,到就业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综合服务大厅个人服务窗口办理参保登记、缴费申报手续,并从办理参保手续的当月,开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同时开始计算缴费年限,不能通过往前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方式来增加实际缴费年限。

44.基本养老保险转移继续的基本条件是什么?

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1)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0周岁的,但未就业随军配偶不受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0周岁的条件限制;

(2)返回户籍所在地的;

(3)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

(4)参保人员待遇领取地按照【暂行办法】第六条和第十二条执行,即,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缴费年限,除另有特殊规定外,均包括视同缴费年限。一地(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的累计缴费年限包括在本地的实际缴费年限和计算在本地的视同缴费年限。

45.什么是“养老贷”?

为帮助解决以个人身份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员因经济困难中断缴费需一次性补缴的问题,使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能按月领取养老金,增强养老保险基金支撑能力,人社部门与农行通力合作开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信贷工作。

46.申办“养老贷”需要哪些条件?

凡按规定参加养老保险、距法定退休年龄3年以内、退休时符合在我县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现以个人身份缴费并因经济困难中断缴费需一次性补缴的人员,在符合农业银行授信政策、审批条件的前提下,可申请基本养老保险贷款。“养老贷”额度不超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应缴养老保险费金额,原则上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申请贷款时其年龄与贷款期限之和最长不超过75年(含)。

咨询电话:0715-2880461

编辑:徐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