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全县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对象的一封信

尊敬的经济普查对象:

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17〕53 号)精神,我国定于 2018年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

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2019年1月1日起正式开展普查登记。请您提前准备好本单位登记注册的相关证照(如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社团法人登记证书等),相关基础资料以及2018年度财务资料,配合普查员现场采集普查信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规定,各类普查对象在经济普查中不得有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伪造、篡改普查资料等违法行为,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经济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经济普查的目的,不作为任何部门对经济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对您所提供的普查资料,我们将依法给予严格保密。

摸清家底责任大,经济普查靠大家。您的积极配合、如实填报,是普查成功开展的前提,是国家获得真实可靠普查数据的基础。

衷心感谢您对我县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理解和支持!

通山县人民政府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通山县统计局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