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依法处理扣留车辆的公告

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在履行道路交通管理职能过程中,依法扣留了机动车和非机动车349辆。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凡在我县辖区内因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以及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被扣留机动车的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等法定相关人,逾期未到指定公安交警部门接受处理的,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开具的相关法律文书及合法证件、手续,到扣留车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接受处理或办理相应的手续。



法定相关人自通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不到扣车单位接受处理的,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依法处理被扣留车辆。



特此公告。




通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二〇一九年元月十六日



附件:通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扣留车辆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