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湖北省民政厅印发《关于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通知》,全面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并就养老机构登记备案、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以及相关政策衔接等问题作出具体规定。
不再实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
自新修改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发布之日起,各级民政部门不再受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申请。已经受理尚未完成的,应当终止审批。已经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且在有效期的仍然有效,设立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再换发许可证。
依法做好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登记工作
《通知》明确了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登记时民政部门内部职责分工及名称预核准、业务主管、登记管理等相关流程和问题,指导各地依法做好登记工作。
切实做好备案管理
《通知》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和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登记后的备案管理流程作出具体规定,创新提出申请备案养老机构应在醒目位置张贴养老机构安全监督信息公示牌(备案管理责任书),向社会公开承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推动备案管理工作有章可循,规范操作。
主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改革的要求,创新养老机构管理方式,推动建立养老机构综合监管制度,积极探索建立健全养老服务信用评价、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等信用管理制度,并对养老机构备案管理和日常监管中的各类情形提出应对措施,明确提出将养老机构是否备案作为发放建设运营补贴的依据。
做好法规政策修改工作
各级民政部门依照新修改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修改涉及养老机构许可和管理内容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清理规范性文件,及时制定完善配套政策,确保不因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造成政策断档,并做好政策宣传引导,方便社会公众特别是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和广大老年人理解掌握。
记者:喻敏
编辑:姚盼
通讯员:张家翔
来源:湖北省民政厅、湖北省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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