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上通山报道:(全媒体记者 施仕寨 通讯员 胡雁南) 3月12日,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裁定驳回吴敬梓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该裁定为终审裁定,首要分子吴敬梓获刑八年六个月。
2018年12月5号,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吴敬梓等11名被告人涉恶势力犯罪案件。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敬梓刑满释放后,凭借其个人一贯心狠手辣的作风而形成的个人影响力,网罗一批社会闲散人员及有违法犯罪前科的人员跟随其从事暴力讨债等违法犯罪活动,形成以吴敬梓为首要分子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先后实施了寻衅滋事、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经合议庭评议并提交审委会讨论,法院于2018年12月20日,依法对吴敬梓等11名被告人作出了判决。
被告人吴敬梓犯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六万元;被告人梅必锐犯寻衅滋事罪,与之前的抢劫罪并发,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被告人程元旦犯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黄崇林犯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其他被告人也分别以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赌博罪等被判处二年二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追缴违法所得,并处罚金。
判后,吴敬梓等3名被告人不服,向市中院提起上诉。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阅本案卷宗资料,讯问上诉人和原审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