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查+监督双拳出击 违规“挂证”企业及个人应在4月30日前主动改正或申请注销
3月-4月:自查整改
所有零售药店对照法律规章开展自查,对执业药师配备不到位、不能在岗服务、不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等问题,主动整改。
所有注册执业在药品零售企业的执业药师亦须一并开展自查。凡是存在“挂证”行为、不能在岗服务的执业药师,应立即改正或于2019年4月30日前主动申请注销《执业药师注册证》。
省药监局将抽查全省执业药师的执业注册信息及在岗情况,重点清查原注册在药品生产企业和二级医疗机构,现注册在零售药店的人员在岗情况。
5月-9月:监督检查
5月1日起,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开展监督检查,并按照以下要求处理:
1.凡检查发现零售药店存在“挂证”执业药师的,撤销其《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
2.凡检查发现零售药店未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或执业药师不能在岗服务的,将依法查处。同时,将其列入年度重点检查对象,进行跟踪检查或飞行检查。
3.凡检查发现药品零售企业未按规定销售处方药的,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予以处罚。
4.凡检查发现存在“挂证”行为的执业药师,撤销其《执业药师注册证》,在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进行记录并公示。不良记录撤销前,不能再次注册执业。
后果很严重 违规企业面临取消医保定点资格等惩戒 个人将被撤销资格纳入“黑名单”
严审新开药店 不具条件不允经营
市(或县)级负责药品经营许可的部门要对新开办零售药店严格审核把关,不具备条件的,不得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
整治分类进行 企业和药师要注意政策边界
原《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现有从业药师使用管理问题的通知》(食药监办人〔2015〕165号)文件规定,2020年12月31日以前,经过确认在册的从业药师承担执业药师职责的药品经营企业,视为符合执业药师配备要求。
监管部门、企业、从业药师要注意以下三类情况:
一是从业药师过渡性政策仅限于已有的药品经营企业,新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必须配备执业药师;
二是经确认的从业药师不得随意变更从业企业,其所在企业不再具备药品经营资格时,方可向原确认登记部门申请变更登记,不得跨省登记。未经变更登记自行变更从业企业的,不再具有从业药师资格;
三是已配备了执业药师的经营企业,不得使用从业药师替换执业药师。
推动社会共治 将联合医保等部门共同惩戒
各级监管部门要结合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的执业注册信息,提高监督检查针对性有效性。
对于查实零售药店存在执业药师“挂证”的,应通报当地医保管理等部门,取消其医保定点资格,形成部门联合惩戒机制。
对于查实的“挂证”执业药师,依程序撤销注册并公示,纳入“黑名单”。
来源:湖北省人民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