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调整!我县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记者昨日获悉,咸宁市对2020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含孤儿)救助供养标准进行调整,新标准从4月1日开始执行。

据了解,为严格落实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含孤儿)救助供养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切实保障咸宁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提高民生保障水平,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咸宁2020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含孤儿)救助供养标准调整如下:

城市低保保障标准:咸安区690元/人/月、嘉鱼县640元/人/月、赤壁市640元/人/月、通城县590元/人/月、崇阳县590元/人/月、通山县590元/人/月

农村低保保障标准:咸安区6300元/人/年、嘉鱼县6800元/人/年、赤壁市6300元/人/年、通城县5800元/人/年、崇阳县5800元/人/年、通山县5800元/人/年

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咸安区10704元/人/年、嘉鱼县13560元/人/年、赤壁市10632元/人/年、通城县11618元/人/年、崇阳县10608元/人/年、通山县9000元/人/年

社会散居孤儿养育标准:咸安区1380元/人/月、嘉鱼县1280元/人/月、赤壁市1280元/人/月、通城县1180元/人/月、崇阳县1180元/人/月、通山县1180元/人/月

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养育标准:咸安区26496元/人/年、嘉鱼县24576元/人/年、赤壁市24576元/人/年、通城县22656元/人/年、崇阳县22656元/人/年、通山县22656元/人/年

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应当达到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2倍;

对开展特困供养服务机构管理运营改革创新试点的集中供养城乡特困人员,全部使用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制定办法,实现供养标准城乡统一。

 据悉,咸宁2020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含孤儿)救助供养标准较2019年全面提高。例如,各县市区城市低保保障标准较2019年提高10元/人/月、农村低保保障标准较2019年提高300元/人/年。(记者:周阳)

来源:咸宁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