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摩托车、电动车
专项整治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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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保护区、开发区、风景区管委会,富水湖湿地公园管理处,县政府各部门:
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创建安全、有序、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的意见》(国市监标创[2019]53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宁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的通知》(咸政规(2018)3号)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道路交通安全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咸政办函[2019)72号)文件要求,经研究,决定在全县开展摩托车、电动车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县范围内全面禁止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摩托车、电动车。违者由市场管理部门依法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全县范围内2020年6月1日前已购买但未登记上牌的摩托车、电动车,车辆所有人必须在2020年11月30日之前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登记上牌;逾期办理的不再受理。
三、未登记上牌的摩托车、电动车,一律禁止上路行驶。
其中2020年6月1日之前购买未纳入登记上牌合格目录的电动车也应遵照规定申请登记上牌,实行临时号牌管理。设立过渡期,过渡期于2020年12月31日前届满,过渡期届满后临时号牌电动车一律禁止上路行驶。
四、本通告规定时间之后凡未登记备案上牌的摩托车、电动车上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五、车主凭本人身份证、购车发票、保险单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登记上牌。
六、存在改装、拼装、盗抢等违法情形的摩托车、电动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登记上牌。
本通告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通山县人民政府
2020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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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许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