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上通山报道:(实习生 苏志斌 通讯员 宋文定) 6月17日上午,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孟晟涉嫌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案进行开庭审理。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孟晟在2013年12月至2018年8月期间,利用担任通山县公安局巡逻大队、治安大队大队长职务之便,收取程金柱、王军、郑荣华、石绍亮、焦雅清、陈俊财物共计人民币131000元。在2014年6月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孟晟通过将巡逻大队车辆燃油卡充值金额共计108998.52元交给其内弟徐荣刚加油使用,至2016年底被告人孟晟收回徐荣刚现金人民币40000元,并归还巡逻大队30000元,另10000元用于其他费用开支,余款68998.52元案发后已退缴。在2013年12月至2018年8月期间,被告人孟晟作为公安局公职人员明知程金柱所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在通山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不依法履行职责,使该组织及其成员逃避查禁,包庇、纵容该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充当“保护伞”。被告人孟晟犯罪情节恶劣,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涉嫌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审判长的主持下,控辩双方进行了法庭辩论,公诉人发表了公诉意见,辩护人发表了辩护意见,被告人进行自行辩护,并当庭对部分犯罪事实表示自愿认罪。经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等程序后,该案已完成庭审程序,合议庭将结合证据认真评议后,择日依法宣判。
(编辑:葛素文 编审:唐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