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山县失业人员领取失业补助金告知书

根据湖北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保生活稳岗位工作的通知》(鄂人社发〔2020〕23号)文件要求,更好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稳定就业岗位,现就我县失业补助金有关经办事项告知如下:

一、享受对象

2020年3月至2020年12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失业后参保缴费不足一年的失业人员、参保因个人原因失业的。

二、发放标准

失业补助金按6个月发放。对参保缴费满1年的,失业补助金标准按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的80%发放;对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失业补助金标准按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的50%发放。

三、经办流程

由本人在县政务服务中心失业保险窗口申请并填写《通山县失业人员失业补助金申请登记表》。审核通过后,失业补助金将于次月发放至失业人员本人银行卡。

四、停发条件

1.失业人员领取失业补助金期满;

2.被用人单位招用并参保的;

3.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间死亡的;

4.应征服兵役的;

5.移居境外的;

6.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

7.被判刑收监执行的。

特别提示:

如出现应停发失业补助金条件时,应及时主动告知经办机构,申请停止领取失业补助金。如未主动告知,将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之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进行处理。


通山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局

2020年7月16日



(编辑:谭茜   编审:程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