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预防因不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而造成交通堵塞及发生交通事故的严重后果,我大队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各项条款。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8条、第42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45条、46条、第63条、《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69条第1项等规定,决定在我县南市路中百路口、南市路中医院门前路段设置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拍摄记录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决定于2020年8月1日开始采集使用。现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105号)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现将我县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拍摄设置地点公告如下:
通山县南市路中百路口、南市路中医院门前路段加装违停球机进行拍摄机动车违反禁止停车标志、禁止停车标线指示的违法行为。
请广大驾驶人牢记,严格遵守交通安全法规,文明行车,安全出行。
通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二O二O年七月二十五日
(编辑:葛素文 编审:程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