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切实抓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彻底清除乱倒污水和乱倒垃圾的现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北省城市市容和卫生环境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根据县委县政府安排,县城市管理执法局决定对城区乱泼乱倒行为进行严厉打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单位和个人要严格按照公共环境卫生要求排放污水,如发现未按照要求排放污水和乱倒污水行为的,县城市管理执法局将依据《湖北省城市市容和卫生环境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项规定责令予以清理或清除,并处警告、200元罚款。
二、单位和个人不按规定的地点和方式倾倒生活垃圾的,县城市管理执法局将依据《湖北省城市市容和卫生环境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六)项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对单位处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罚款。
三、单位和个人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要集中堆放在室(院)内由专业渣土公司清运到核电路建筑垃圾消纳场集中处置,对乱倒建筑垃圾的运输车辆一律由县城市管理执法局先行登记保存,并依据《湖北省城市市容和卫生环境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六)项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对单位处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罚款。
四、单位和个人将固体废物、医疗废物及其他危险废物混入城市生活垃圾的,县城市管理执法局将依据《湖北省城市市容和卫生环境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六)项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对单位处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罚款。
五、对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将案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欢迎广大市民积极举报违规乱泼乱倒行为,一经查实将奖励举报人500元。
2020年5月29日
(编辑:葛素文 编审:唐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