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正式发文!取消37项证明、8项摊派…

日前,咸宁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市司法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开展社区减负工作依法厘清社区职责提升为民服务效能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取消社区证明事项37项取消工作任务摊派8项,确定社区居委会依法履行职责主要事项22项、依法协助政府工作主要事项74项,进一步为社区减负增效。


(网络配图)


取消的37项社区证明事项包括:取消廉租房申请人证明、公租房申请人就业和收入证明、经济适用房申请人信息证明、住房证明、直系血亲关系证明、意外伤害确认证明、社会养老保险人员丧葬补助继承人员关系证明、死者与受益人关系证明、婚育证明、计生证明、婚姻状况证明、结(离)婚证遗失补办证明、五保低保证明、贫困生身份证明、房屋无人居住证明、家庭用电报户证明、安装光伏房屋产权证明、关系证明、收入证明(低收入、无固定收入)、家庭困难情况证明、居民身份信息证明、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申请证明、居民养犬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情况证明(表现证明)、人员失踪证明、出生证明、健在证明、死亡证明、疾病状况证明、残疾状况证明、居民就业状况证明、居民个人档案证明、居民财产证明、遗产继承权证明、市场主体住所证明、证件遗失证明等。

例如,亲属关系、居民身份信息、婚姻状况、死亡证明等,若居民办事涉及的话,就由居民办事涉及的相关部门通过与该项信息涉及的相关部门如民政、卫健委、公安局、法院等信息共享的方式进行核对。

“社区取消这37项证明,也是为市民减负。”市民政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有明确规定且社区有能力提供证明的,方可使用社区印章;职能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职责范围内的证明核实事项不得要求社区出具。


取消的8项摊派事项包括:取消向社区的报刊杂志征订、彩票、保险、图书购买、募捐等各类摊派任务;取消辖区单位与社区签订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取消未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未经政府批准的满意度测评调查、统计调查、数据普查;取消以社区为责任主体的各类行政执法;取消招商引资、协税护税、经济创收等任务;取消各职能部门单独组织的考核评比活动;除“中国社区”、党员群众服务中心、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居务监督委员会以外,取消大门悬挂的其他牌子或标识;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取消或禁入的其他摊派事项。

《意见》要求


加强社区能力建设,协调推进“四提升”。提升党建引领社区治理能力,进一步健全完善“社区党委(党总支)—网格(小区)党支部—楼栋党小组—党员中心户”四级组织架构建设。提升社区公共环境靓度,街道办事处要协调相关部门、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社区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提升社区公共服务能力,加大政府购买社会专业服务力度,将符合条件的社会专业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目录。提升社区居民自治能力,依法建立健全社区居民会议、居民代表会议、社区居民监督委员会、社区居务公开、社区民主评议、社区民主协商等基层民主自治制度。


来源:咸宁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