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超过140平!咸宁农村个人建房出新规!

9月15日,《咸宁市农村村民个人建房管理暂行规定》正式发布,有效期2年。

根据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新建、改建房屋宅基地(含附属设施)总面积,使用农用地的每户不得超过140平方米,使用未利用土地(建设用地)的每户不得超过20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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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村民可以申请个人住宅建设呢?

▶ 具备分户条件、确需分户且现有住房无法满足分户住房需求的;

▶ 现有住房属于危旧房需要拆除重建的;

▶ 原有住房因灾毁需要重建的;

▶ 因国家、集体建设需要迁建或者按照政策实行移民搬迁的;

符合以上条件之一的村民,可以申请个人住宅建设。

根据职责分工,村民小组和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负责受理农村村民个人建房申请、核实申报材料、征求相邻权利人意见并组织公示。乡镇人民政府承担农村宅基地使用和房屋审批、批前批后巡查监管、违法建设查处主责。村民申请建房时,五类情形不予批准:

▶ 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 不符合村庄规划的;

▶ 不符合“一户一基”规定的或者建新房而原宅基地不同意退出的;

▶ 原有住房出卖、出租、赠与他人或者改作生产经营用途的;

▶ 所申请的宅基地存在权属争议的。

此外,根据建设管理要求,城乡道路沿线两侧严格控制个人建造住宅,确需批准建设的,拟建房屋与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为:国(省)道不少于30米,县(乡)道不少于20米,村级道路不少于5米;旅游景观道路、进出城门户道路两侧不少于50米;在高速公路沿线建房的,其房屋边缘与高速公路隔离栅栏、桥梁边线的间距不少于50米;在铁路沿线建房的,拟建房屋与铁路用地边缘距离不少于30米。

规定强调,农村村民个人在建房过程中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处罚。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农村基层组织和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