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普查对象
普查对象是指普查标准时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自然人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但未定居的中国公民,不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短期停留的境外人员。
“境内”指我国海关关境以内,“境外”指我国海关关境以外。
七、普查登记内容和普查表
普查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姓名、公民身份号码、性别、年龄、民族、受教育程度、行业、职业、迁移流动、婚姻生育、死亡、住房情况等。
根据不同的普查对象和普查内容,具体分为四种普查表。
(一)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短表
普查短表包括反映人口基本状况的项目,由全部住户(不包括港澳台居民和外籍人员)填报。
(二)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长表
普查长表包括所有短表项目和人口的经济活动、婚姻家庭、生育和住房等情况的项目,在全部住户中抽取10%的户(不包括港澳台居民和外籍人员)填报普查长表。
(三)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港澳台居民和外籍人员普查表
港澳台居民和外籍人员普查表包括反映人口基本状况的项目以及入境目的、居住时间、身份和国籍、就业情况等项目,由在境内居住的港澳台居民和外籍人员填报。
(四)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死亡人口调查表
死亡人口调查表包括死亡人口的基本信息,由2019年11月1日至2020年10月31日期间有死亡人口的户填报。
八、普查方法
普查采用全面调查的方法,以户为单位进行登记。
普查采用按现住地登记的原则,每个人必须在现住地进行登记。普查对象不在户口登记地居住的,户口登记地要登记相应信息。
普查登记采用普查员入户询问、当场填报,或由普查对象自主申报等方式进行。
普查数据采集原则上采用电子化的方式。采取普查员使用电子采集设备(PAD或智能手机)登记普查对象信息并联网实时上报,或由普查对象通过互联网自主填报等方式进行。
普查员应按照工作要求,在户口整顿基础上对所负责普查小区进行全面摸底,掌握普查小区内的人口和居住情况,并根据户主姓名底册进行入户登记工作。登记期间,要根据部门行政记录等资料认真进行比对复查,确保普查登记真实准确、不重不漏。
九、普查法规与纪律要求
普查工作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通知》及相关规定组织开展。
坚持依法普查,普查对象应当依法履行普查义务,如实提供普查信息,不得虚报、瞒报、拒报。拒绝提供普查所需的资料,或者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普查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严肃处理。普查取得的数据,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得作为任何部门和单位对各级行政管理工作实施考核、奖惩的依据。普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普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作为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不得用于普查以外的目的;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履行保密义务。
十、普查业务流程
普查的业务流程主要包括:制定普查方案,普查区域划分及绘图,户口整顿,整理部门数据,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选聘及培训,普查摸底,普查登记复查,普查数据质量检查、审核与验收,普查事后质量抽查,行职业编码,普查数据汇总,普查数据评估与发布,普查资料开发与共享,普查总结等14个环节。其中重点环节:
(一)普查区域划分及绘图
普查按照划分的普查区域进行。普查区域划分原则上以行政区划地理边界为基础,坚持地域原则,做到不重不漏、完整覆盖。
1.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统一准备相关基础地图资料,开发普查区域划分和地图绘制软件。普查机构开展相关培训。
2.省地县三级普查机构对辖区边界进行确认。县级普查机构组织以村级单位管辖的地域范围为基础划分普查区,修订边界,开展建筑物标绘,采集建筑物相关信息。
3.县级普查机构组织划分普查小区。每个普查区按照完整地域原则划分成若干个普查小区。普查小区的规模原则上按一个普查员所能承担的工作量确定,一般控制在80户或250人左右。
4.普查员绘制普查小区图。
具体按照《普查区域划分、地址编码和地图绘制工作细则》组织实施。
(二)户口整顿
在普查机构统一领导下,公安部门按照普查方案的要求进行户口整顿。户口整顿应当按照普查区域的范围,清理和掌握各地以普查区为单位的常住户口人口、暂住人口、人户分离人口、境外人员、无户口人员和应销未销户口等情况。户口整顿有关资料按照规定的格式提交同级普查机构,供普查登记时参考。
具体按照《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户口整顿工作方案》组织实施。
(三)整理部门数据
普查期间,市、县级卫健、教育、民政、人社、出入境管理等相关部门应按规定的部门职责分工向同级普查机构提供住院分娩、出生医学证明、在校学生、死亡、社保、境外人员等方面的行政登记个体资料。资料整理后,供普查登记时参考。
(四)普查摸底
1.绘制普查小区图。普查员通过实地勘察,明确普查小区的地域范围,核实建筑物的用途、数量和分布情况,掌握每个建筑物内住房单元的数量。
2.普查告知。普查员在摸底过程中,要向负责区域内的所有住户发放《致住户的一封信》,开展人口普查宣传,询问住户希望选择哪种登记方式,告知入户登记的相关安排,提醒住户做好相应准备工作。对于选择参加互联网自主填报的住户,普查员应即时提供该住户使用的帐号信息,讲解填报流程和注意事项。
3.编制户主姓名底册。普查员使用电子采集设备对普查小区内的建筑物及住房单元逐一入户进行摸查,掌握人口和居住情况,并编制普查小区户主姓名底册。
4.上报摸底数据。普查员通过电子采集设备及时上报采集的摸底数据,2020年10月31日前完成全部数据上报。
具体按照《普查摸底工作细则》组织实施。
(五)、普查登记复查
普查的登记复查工作,分为短表登记、比对复查、长表登记三个阶段,从2020年11月1日开始到12月15日结束。
1.短表登记。短表登记采用普查员入户询问、当场填报,或普查对象通过互联网自主填报的方式进行。
选择互联网自主填报的住户在获取账号信息后即可进行填报,并应于2020年11月5日前完成普查表的填报和提交。对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完成自主填报的住户,普查员将于2020年11月6日开始入户进行登记。
短表登记期间,在境内居住的港澳台居民和外籍人员,在现住地由普查员进行登记,填写港澳台居民和外籍人员普查表。
同时,普查员应根据摸底掌握的死亡人口信息填写死亡人口调查表。
各级普查办公室在短表数据上报期间要密切跟踪基层数据上报进度,并对数据进行随报随审,及时发现、核实数据差错。短表登记工作应于2020年11月15日前完成。
2.比对复查。短表登记结束后,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依据部门行政记录等资料对普查登记数据进行校核比对,并将比对结果反馈至各级普查办公室。基层普查办公室应当组织普查指导员、普查员按照比对结果进行全面查疑补漏,确保普查登记全面覆盖、不重不漏。比对复查工作应于2020年11月30日前完成。
3.长表登记。比对复查工作完成后,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统一进行普查长表抽样,在短表住户中抽取10%的户填报长表。长表登记采用普查员入户询问、当场填报的方式进行。长表登记工作应于2020年12月15日前完成。
4.其他人员的登记办法。
4.1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及军队管理的离退休人员,由军队领导机关统一进行普查、汇总。
军队各类单位中服务的职工、文职人员、非现役公勤人员以及家属、保姆等,在军队营院内居住的,由军队机关负责普查;不在军队营院内居住的,由地方普查机构负责普查。
4.2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人员,由武警机关负责普查,填写指定格式的电子普查表,并移交所在地县级普查办公室。
武警部队各类单位中服务的职工、非现役公勤人员以及家属、保姆等,在武警部队营院内居住的,由武警机关负责普查;不在武警部队营院内居住的,由地方普查机构负责普查。
4.3驻外外交机构人员、驻港澳机构人员、其他各驻外机构人员以及派往境外的专家、职工、劳务人员、留学生、实习生、进修人员等,由其出国前居住的家庭户或者集体户申报登记。
4.4依法被判处徒刑的人员,由当地公安机关和监狱进行普查,填写指定格式的电子普查表,并移交所在地县级普查办公室。
具体按照《普查登记工作细则》组织实施。
(六)普查数据质量检查、审核与验收
1.现场检查。在普查各阶段,各级普查办公室应组织人员到现场检查、督导,梳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收集、整理、分析工作质量情况。
2.数据审核。各级普查办公室通过行政记录比对和平台监管等方式对普查数据进行审核和分析,发现问题返回核实修改。
3.数据验收。在普查摸底、登记、编码、数据处理等环节实行逐级质量验收。验收不合格的必须返工,直至达到规定的质量验收标准方可转入下一工作环节。
具体按照《普查质量控制工作细则》组织实施。
(编辑:刘正杰 编审:程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