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省级统筹
(一)统一养老保险政策。在全省范围内统一以单位方式参保、以个人身份参保的政策适用范围和条件、各自的缴费比例;统一缴费基数标准,以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依据,核定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统一参保单位及其职工的缴费基数核定政策,按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核定单位缴费基数;统一以个人身份参保的缴费基数档次,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人员可在参保地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档次申报缴费;规范缴费政策,严格补缴条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禁止违规补缴,对合规补缴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和利息;参保人员省内跨区域流动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统一退休条件,加强退休审核管理;统一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保持退休人员待遇平稳衔接;统一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完善遗属待遇政策。各地不得自行出台企业养老保险政策。
(二)统一基金收支管理。全省基金实行省级集中统一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全额缴拨、统收统支。
1.基金省级统收。基金省级统收是指全省各项基金收入按期全额归集至省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省级财政专户)。基金收入项目包括:征收机构征收的养老保险费、中央及省内各级财政补助、中央调剂下拨资金以及其他项目收入。
2021年1月1日起,各地各项基金收入全部归集至省级财政专户。各地税务机关征收的企业养老保险费统一缴入省级国库后,划转至省级财政专户。中央财政下达我省的补助资金和调剂金,留存省级财政专户统筹使用。
加快推进划转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各地划转的国有股权按规定交省级集中管理,收益单独记账,由省级统一划转,补充全省企业养老保险基金。
2.基金省级统支。基金省级统支是指省级人社部门及其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统一核定全省基金支出用款计划,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安排资金拨付,做好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工作。基金支出项目包括:人社部门按月核定的全省养老保险待遇总额、中央调剂上解资金以及其他项目支出。
2021年1月1日起,各地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每月提出养老保险待遇支出计划,经同级人社、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省级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汇总审核。省财政厅对省级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报送的支出计划复核后,将发放资金拨付给市县财政专户,再拨付到当地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支出户。各地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通过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至待遇领取人或用作其他应当的支出。
各地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代发的项目,应单独立户建账,与养老保险基金分开管理、分开核算,不得挤占挪用社保基金。按照“谁委托、谁负责”的原则,委托单位要严格落实及时足额筹措代发项目资金的主体责任,负责代发的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畅通发放渠道,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工作统筹,建立健全应急预案,确保有关待遇按时足额支付。
3.结余限期归集。各地截至2020年12月31日的企业养老保险基金累计结余,除在本级经办机构基金支出户保留0.5个月的支付备用金外,经专项审计后于2021年3月31日前全部归集上解至省级财政专户;本通知印发之前已与金融机构签订合作协议采取转存定期、购买国债等方式存储结余基金的,待协议期满后按协议约定收回本息,并全额归集至省级财政专户。各地归集到省级的结余基金实行单独记账,由省级统一管理。
(三)统一基金预算管理。2021年起,采取市县编制、省级审核下达的程序,编制全省企业养老保险基金预算。各地提出企业养老保险基金年度收支预算,经同级人社、财政、税务部门初核后报省级人社、财政、税务部门,由省级人社、财政、税务部门汇总审核并统一编制全省企业养老保险基金年度收支预算,经省人大批准后下达各地执行。各地将省级下达的收支预算报同级人大备案后执行。
预算编制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坚持收支平衡的原则,结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前三年企业养老保险基金决算情况,运用信息共享机制,采用标准收支测算。收入预算综合考虑在职应参保人数、职工平均工资等因素,按一定的收入增长率测算。支出预算按核定的离退休人数和统一的支出项目测算。实行全程预算监督,强化基金预算的严肃性和硬约束,严格预算绩效考核,压实工作责任。要按照规定程序执行预算,提高预算执行率,确保省级统筹基金按时足额调度到位。
(四)统一责任分担机制。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要求,省、市、县三级政府共同承担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的主体责任。建立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事权与财权相匹配、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省、市、县政府责任分担机制并严格执行。
省级统收统支前当地企业养老保险基金累计结余为负数的,由市县自行消化,不得将统筹前的缺口和债务带到省级统筹制度中。各地在预算年度内,因未完成养老保险费收入预算、同级财政补助预算和超出支出预算等造成的基金减收增支额,由各地自行承担。
各地完成预算后的缺口,在全省养老保险基金仍有累计结余的情况下,对当年基金收支出现缺口的市县,根据当年度缺口数额,由全省养老保险基金和各市县分担。基金缺口分担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人社厅制定,报省人民政府审定后实施。各地分担缺口的资金,依次按本地当年超收入预算征收额度、上解省级结余基金的一定比例、国有资本划转收益予以抵扣,不足部分由本级人民政府负责通过同级财政补助等方式筹集,统一归集到省级财政专户。
(五)统一集中信息系统。建设全省集中统一的企业职工社会保险信息系统,纳入“金保工程”建设规划,实行省级统一建设、市县接入使用,支持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时进行联网经办、基金财务监管和经办业务监管。推进信息系统与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对接,实现线上线下“一网通办”。加快社会保障卡发行应用全覆盖,大力推进电子社会保障卡,支持和拓展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待遇发放、信息查询等业务经办和服务。各级人社、财政、税务、人行等部门要推进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实现数据资源省级集中管理并推进跨层级、跨部门数据共享,为养老保险决策管理科学化提供支撑。
(六)统一经办管理服务。执行全省统一的企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在养老保险参保登记、权益记录、转移接续、待遇领取等方面实现全省标准统一、流程规范、异地通办。建立省级统筹运行情况实时监控体系,加大数据稽核力度。在经办管理中,实行事前告知承诺,事中开展信用评级评价和分类监管,事后实施失信联合惩戒,逐步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经办管理服务模式。健全政策、经办、信息、监督“四位一体”的基金管理风险防控体系,加强内部监控和外部监督,强化预测预警分析,防范化解基金风险。
(七)统一激励约束机制。建立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工作激励约束机制,对各地执行政策、参保扩面、基金征缴、财政投入、待遇核定、确保发放、经办服务、基金监督等工作进行专项考核,纳入省委、省政府对市州党政领导班子政绩目标考核和县域经济考核的内容,对完成情况好的地方予以奖励,对完成情况差的地方及有关责任人员严肃追责问责。
来源:湖北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