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支书吴某套取资金、违规建房,镇纪委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这不合规。”通山县纪委监委工作人员,按照“乡案县审”的要求,对该县南林桥镇的一个处分提出异议。
此前,吴某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签订虚假合同,对该村套取项目资金9万余元负有直接责任。吴某个人还涉及违规建房等其他违纪问题。对该案件重新审理后,通山县纪委审理室提出明确意见:吴某有两个要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违纪行为,根据党纪处分条例,应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12月12日,咸宁市纪委监委通报,镇党委最终给予吴某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一起量纪不精准的案件,经过“乡案县审”后予以纠正。
近年来,咸宁市纪委监委全面优化“乡案县审”工作机制,出台措施完善机制,实行乡案县审、交叉审理等机制,从案件材料的移送、审理方式、审理时限、处分执行报批,到文书格式等环节进行规范。
咸宁市还建立案件审理人才库和片区协作机制,探索把案件审理、特别是案件质量纳入乡镇党风廉政建设量化考评,倒逼乡镇纪检监察机构把好第一道关。并且,加强巡回指导,不定期提级抽查各县市区“乡案县审”案卷材料,邀请审理权威专家评审,进行一案一讲解、一案一培训,在实践中提升乡镇纪检监察干部办案能力和水平。
“乡案县审,解决了乡镇纪委查审不分、业务不精、工作不专的问题,保障了案件质量,又提升了基层纪检监察干部的业务水平。”咸宁市纪委审理室干部张洋说。
2019年以来,该市各县(市、区)“乡案县审”案件700余件,无一起申诉。(湖北日报全媒记者 陈会君 通讯员 陈爱华 费亮)
来源:湖北日报
(编辑 刘丽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