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人注意了!这21项证明不由村(居)委会出具了!

近日,经湖北省政府同意,湖北省民政厅、省发改委、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人社厅、省卫健委联合印发《湖北省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第一批)》,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证明工作,推进社区减负增效。

湖北省司法厅有关负责人介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的事项必须是有明确法律法规依据或经国务院批准列入保留证明事项清单、属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职责范围的事项,凡是没有依据的证明事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予出具。

为此,《湖北省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第一批)》明确:

亲属关系证明

居民身份信息证明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更正证明居民养犬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情况证明人员失踪证明婚姻状况证明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疾病状况证明残疾状况证明生育状况证明居民就业状况证明居民个人档案证明居民财产证明遗产继承权证明市场主体住所证明证件遗失证明缴费票据遗失证明

转学证明

这21项证明事项属于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的证明事项。

通知中要求,各地要抓紧制定本地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各有关部门要对照本地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逐一明确证明事项的设定依据、办理用途、具体流程、证明具体式样,在相关部门门户网站、政务服务平台、服务场所、政务微博、微信公众平台等公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同步在集中办公场所、村(居)务公开栏公布,方便居民群众获取、查询、办理。

来源:长江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