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阚丽莎吴莹 黄滢
伙同他人出售银行卡16套,非法获利2万元。近日,通山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批准逮捕杨某某。
案件回顾:“零成本高收益”,只要用身份证免费申办一张银行卡、网银U盾、电话卡、加上身份证复印件,以上“套装”卖给他人便能获得百元至千元不等的收益。岂不知,这“天上掉馅饼”的好事已经触犯了法律。
2019年4月份,杨某某发现微信好友“猴儿”在收购银行卡,嗅到了赚钱机会的杨某某随即联系了“猴儿”。随后,杨某某将自己的3套及女朋友的2套银行卡“套装”,以每套2000元的价格卖给“猴儿”,杨某某从中非法获利10000元。后杨某某通过朋友卜某某认识了河北一个买卡的人,杨某某又伙同余某某一起收取了朋友及其他人多套银行卡“套装”进行出售,从中获利10000元。
不用投资就能轻松赚钱,尝到甜头的杨某某还将这样的“好事”介绍给自己的朋友,其朋友亦将银行卡“套装”卖给他人,从中获利。
直至案发,杨某某共计非法出售银行卡16套,非法获利20000元。2020年12月24日,通山县公安局以杨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向通山县人民检察院提请逮捕。
案件承办检察官经审查认为,本案嫌疑人杨某某从他人手中收取银行卡,并对外出售,从中获利2万元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遂以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批准逮捕杨某某。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检察官提醒:公民个人信息可能被他人非法利用,不要向任何人出租、出借、出售个人银行卡、身份证和网银U盾等账户存取工具,以免因为贪图小利小惠而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承担法律责任。同时,一旦发现买卖银行卡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配合公安机关或发卡银行做好调查取证工作,有效打击犯罪分子,共创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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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