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山县大路乡拍摄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公告

为了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6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3条关于“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且驾驶人不在现场或驾驶人虽在现场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8条、第90条、《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69条第1项关于“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规定,经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研究决定在大路乡塘下红绿灯至大路乡大垅口路段拍摄机动车违法行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105号)第16条第2款规定,现将立有机动车禁令标志的标牌地点路段公告如下:

1、大路乡塘下红绿灯路段

2、大路乡塘下红绿灯至大路乡大垅口路段

3、大路乡大垅口路段

望广大驾驶人牢记,严格遵守交通法规,文明行车,安全出行。


通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二O二一年四月二日


(编辑:徐微  编审:程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