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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调整2021年全市城乡居民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和特困人员(含孤儿)

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相关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2014年开始,湖北省采用“消费支出比例法”由各市(州)人民政府统一动态制定和调整社会救助标准,我市一直按此执行。2020年,受新冠疫情影响,出现经济下滑现象,城乡居民收入及消费支出不同程度下降。按照“标准不降”的原则,现将2021年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含孤儿)救助供养标准通知如下:


城市低保保障标准:

咸安区690元/人/月、嘉鱼县640元/人/月、赤壁市640元/人/月、通城县590元/人/月、崇阳县590元/人/月、通山县590元/人/月。


农村低保保障标准:

咸安区6300元/人/年、嘉鱼县6800元/人/年、赤壁市6300元/人/年、通城县5800元/人/年、崇阳县5800元/人/年通山县5800元/人/年。


城乡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1、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咸安区10704元/人/年、嘉鱼县13560元/人/年、赤壁市10632元/人/年、通城县11618元/人/年、崇阳县10608元/人/年、通山县9000元/人/年。

2、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应当达到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2倍。实行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城乡标准统一。


社会散居孤儿养育标准:

咸安区1380元/人/月,嘉鱼县1280元/人/月,赤壁市1280元/人/月,通城县1180元/人/月,崇阳县1180元/人/月,通山县1180元/人/月。


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养育标准:

咸安区26496元/人/年,嘉鱼县24576元/人/年,赤壁市24576元/人/年,通城县22656元/人/年,崇阳县22656元/人/年,通山县22656元/人/年。

新标准自2021年6月1日开始执行,有效期至2022年3月31日。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7月5日





来源:咸宁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