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山县人大常委会关于接受陈洪豪等同志辞职请求的决定

(2021年8月4日通山县第十八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陈洪豪、吴涛等同志因工作变动提出的辞职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通山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定:

接受陈洪豪同志辞去通山县人民政府县长职务,

接受吴涛同志辞去通山县人民政府副县长职务,

以上决定报通山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备案。

(编辑:谭茜  编审:程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