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山县人大常委会关于接受金汉南同志辞职请求的决定

(2021年8月4日通山县第十八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金汉南同志的辞职请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县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定,接受金汉南同志辞去通山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现予公告。

(编辑:谭茜  编审:程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