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山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邱剑军代理通山县人民法院院长职务的决定

通山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邱剑军代理通山县人民法院院长职务的决定


(2021年10月27日通山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提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通山县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决定:邱剑军代理通山县人民法院院长职务。


(编辑:徐微   编审:程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