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热线第二十九期】通山县林业局谈《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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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篇语

大家好,欢迎收听收看FM99.3通山之声大型普法直播访谈栏目《法治热线》。我是本期节目的主持人克胜。欢迎大家在节目期间拨打热线电话2390993参与到我们的节目中来,同时也可以下载云上通山手机客户端在线同步收听收看本期节目。


主持人:黄克胜

今天做客我们直播间的是来自县林业局的嘉宾,他们是县林业局局长赵爱民、县林业局行政执法大队队长朱青松,首先请嘉宾跟听友、网友打个招呼。


嘉宾:通山县林业局局长赵爱民

主持人好,各位听友、网友大家好。


主持人:黄克胜

为了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加快国土绿化,保障森林生态安全,建设生态文明,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9年12月28日重新修订了森林法。我县是全省重点林业县之一,是典型的生态大县、林业大县,林业用地面积295.1万亩,占全县国土面积的81.4%,是“全国十大楠竹之乡”,2020年入选全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支持创建县。


嘉宾:通山县林业局局长赵爱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自1984年颁布以来,共进行了三次修改,本次修订时间为2019年12月28日、2020年7月1日正式施行,是基于我国林业发展已经由生产林木向生态建设为主转变,由主要提供物质产品向主要为全社会提供优质生态产品、满足经济社会生态文化多元化需求转变。指导思想非常明确,就是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法治保障,促进森林满足人民群众对物质文化、生态等多方面的美好生活需要。


主持人:黄克胜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自84年颁布实施以来,前后进行了三次修改,据了解98年和09年前两次修正只是在文字上有小的变动,而这次修改在篇章结构上发生了很大变化,你能谈谈修改后《森林法》有哪些亮点吗?


嘉宾:通山县林业局局长赵爱民

本次《森林法》修改,主要是围绕森林权属和林业分类经营进行,亮点主要是:

1、实行森林分类经营管理制度,将森林分为公益林和商品林,公益林实行严格保护,商品林则由林业经营者依法自主经营,让两类林木各自发挥其主导功能,利于在整体上实现和发挥好森林的多种功能;

2、进一步深化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以及城乡居民的造林绿化责任,明确各级人民政府组织造林绿化,应当科学规划,因地制宜,优化林种、树种机构,鼓励使用乡土树种和林木良种,营造混交林,提高造林绿化质量,并将每年的3月12日植树节写进法律;

3、充分体现“生态优先,保护优先”的原则,加大了对天然林、公益林、珍贵树木,古树名木和林地的保护力度,完善了森林火灾科学预防扑救以及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制度;

4、明确森林权属,加强产权保护。明确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森林资源的所有权主体、使用权或者承包经营权主体,理清了这些权利主体的权利边界、权利实现方式和条件;

5、国家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加大公益林保护支持力度,经科学论证,可适度开展林下经济,森林旅游等。


主持人:黄克胜

近年我们国家加大了公益林保护力度,请问公益林的划定有哪些标准呢?


嘉宾:通山县林业局局长赵爱民

《森林法》第四十七、四十八条规定:国家根据生态保护需要,将森林生态区位重要或者生态状态脆弱、以及发挥生态效益为主要目的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划定为公益林。

 下列区域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应当划定为公益林:

(一)重要江河源头、汇水区域;

(二)重要江河干流及支流两岸,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

(三)重要湿地和重要水库周围;

(四)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的自然保护区;

(五)荒漠化和水土流失严重地区的防风固沙林基干林带等;

(六)沿海防护林基干林带;

(七)未开发利用的原始林地区;

需要划定的其他区域。


主持人:黄克胜

林业转型后,很多林地上的林木是禁止采伐的,请问新修订的森林法对森林、林木的采伐有哪些具体规定?


嘉宾:通山县林业局行政执法大队队长朱青松

《森林法》第五十五条对森林、林木的采伐作出了如下规定:

(一)公益林只能进行抚育、更新和低质低效林改造性质的采伐;

(二)商品林应当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采伐方式,严格控制皆伐面积,伐育同步规划实施;

(三)自然保护区的林木禁止采伐。但是因防治林业有害生物、森林防火、维护主要保护对象生存环境、遭受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必须采伐的和实验区的竹林除外。


主持人:黄克胜

我们知道森林保护是刻不容缓的,那么新《森林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在履行森林资源保护监督检查职责时,有哪些权限措施?


嘉宾:通山县林业局行政执法大队队长朱青松

林业部门主要有以下四项举措。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二)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三)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来源非法的林木以及从事破坏森林资源活动的工具、设备或者财物;

(四)查封与破坏森林资源活动有关的场所。


主持人:黄克胜

新修订的《森林法》同原《森林法》在相关处罚规定上有什么不同?


嘉宾:通山县林业局局长赵爱民

原《森林法》制定了八条法律责任,而新《森林法》则有十三条,针对执法实践中反映的问题完善了相关处罚规定:

一是加大了处罚力度。为加大对破坏森林资源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震慑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行为,新修订的森林法进一步加大了对盗伐、滥伐林木的罚款力度,将处罚下限分别从原《森林法》的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和“二倍以上”,提高到“五倍以上”和“三倍以上”。本次修订还增加了对毁坏林地的法律责任:同一违法行为既造成林木毁坏、又造成林地毁坏的,应当按照新修订的《森林法》第七十四条规定责令限期补种树木,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对于罚款,根据“一事不再罚”的原则,按照“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或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选择较重的予以处罚。

二是规范执行标准,“责令补种树木”作为森林法特有的规定,体现了处罚与保护修复并重的原则,但是,由于补种树木的具体标准未明确,多倍补种树木的地点难以落实,“代为补种”可操作性不强等问题,“责令补种树木”在执法实践中出现了执行不到位、执行效果不好等问题,与此相似的,还有《森林法实施条例》中有关“限期恢复原状”的规定。为解决上述问题,新修订的森林法明确规定补种树木可在原地,也可在异地,但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完成,科学设定了补种株数的倍数,规定造成林地毁坏的违法者应当“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而不再是“恢复原状”。更为重要的是,根据新修订森林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的标准,包括恢复植被、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的评估标准,为执法实践中判断是否完成恢复植被、林业生产条件以及补种树木,提供执法依据。


主持人:黄克胜

我们知道近年来,为了牟取暴利,少数不法分子无视国家法律法规,毁林采砂采石,严重破坏生态环境,林业部门作为主要职能部门,在打击该类违法行为中首当其冲,有效遏制了违法行为的蔓延,请谈谈你们的经验和做法。


嘉宾:通山县林业局行政执法大队队长朱青松

我们的做法是:

(一)加强宣传。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和新闻媒体进行森林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宣传,在社会上形成良好的森林资源管护氛围,增强广大干群依法护林、依法治林的理念,让全社会共同担负保护森林资源的使命;

(二)加大惩处。2019年我局组建林业行政执法大队,加大了对各类违反森林资源管理行为的查处打击力度;

2020年4月,县林业局在开展2019年森林督查工作时发现,卫星遥感判读249号图斑存在违法占用林地行为。经查,燕厦乡燕厦村五组村民柯某某于2018年10月15日至同年12月28日,在燕厦村村办林场“大荡”处未办理林地占用手续开采大理石,违法占用林地面积996平方米,林业局调查终结后对违法行为人柯某某作出责令10个月内恢复原状和处以9960元罚款(每平方米罚款10元)的行政处罚。

(三)正确履行林长制职责,按照县委、县政府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有关工作要求,积极与县内乡镇、村及相关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同时加强各乡镇林业站森林资源监管力量,配备专职监管员,加强森林资源监管。


主持人:黄克胜

我们县里森林面积还是很大的,那请具体介绍一下什么是林长制呢


嘉宾:通山县林业局局长赵爱民

林长制是指按照“分级负责”原则,构建省市县乡村五级林长制专制体系。各级林长负责督促指导本责任区内森林资源保护发展工作,协调解决森林资源保护发展重大问题,依法查处各类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

县委、县政府办公室今年10月份正式印发了《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实施方案》,明确要求党委领导、部门联动,构建党政同责,属地负责,部门协同、源头治理、全域覆盖的长效机制,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全面建立县、乡(镇)、村(社区)三级林长制组织体系,落实林长制区域,主要任务是严格森林资源生态保护,严守生态红线,严格控制林地转为建设用地及加强森林资源生态修复等。


主持人:黄克胜

好的,由于时间关系,今天的节目我们要说再见了。再次感谢今天做客我们直播间的是林业局的两位嘉宾,感谢嘉宾的详细介绍,大家在日常生活当中有什么法律问题需要咨询,也欢迎拨打参与热线2390993向我们反映,我们将把您的疑问带给相关部门,向您提供法律解析。下期节目再会!

(编辑:徐微    编辑:邓文义 程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