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大学生应征入伍的意见(试行)


各乡镇人民政府,风景区、开发区、富水湖管委会,富水湖湿地公园管理处,县政府各部门: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强军思想,积极适应征兵工作新形势,切实做好大学生士兵优待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湖北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和《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大学生应征入伍的意见》(咸政发〔2019〕7号)等文件精神,现就鼓励大学生应征入伍提出如下意见。

一、对从县外返乡应征的大学生,由县兵役机关参照军队义务兵差旅费标准给予路费补助,并给予每人每天100元的生活补贴(累计不超过2天)。对在通山参军入伍的大学生给予一次性奖励金。其中,本科以上毕业生、在校生分别为3000元、2000元;专科毕业生、在校生分别为2000元、1000元,奖励金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县级兵役机关负责于新兵入伍后6个月内发放给新兵本人或家长。以上所需资金纳入县级财政预算。(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教育局、县征兵办公室,排序第一位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每年在县直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招录(聘)时,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分别按照不低于本年度招录(聘)计划总量(不含医生、教师招录)的20%,用于定向招录(聘)退役大学生士兵。对符合县直事业单位招录的退役大学生士兵,在折合成百分制的笔试成绩基础上增加5分,该加分政策与定向招录政策不同时适用。鼓励退役大学生士兵到村工作,对愿意在村工作的退役大学生士兵,优先将其纳入村级后备干部进行培养,当村“两委”班子出现空缺时,优先推荐进入“两委”班子。退役大学生士兵纳入乡村医生、乡村教师等培养计划,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在校大学生士兵、大学新生退役复学完成学业或大学毕业生士兵退役后享受上述优待政策一次。退役大学生士兵服役经历视同基层工作经验,按照服役年限计算工龄。(责任单位: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县卫生健康局、县教育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财政局、全县企事业单位)

三、退役后自主创业的大学生士兵,依法享受税收优惠,除国家限制行业外,为其在市场监管部门注册时提供商事制度改革的便利化服务,企业开办零费用;优先享受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最高20万元的创业项目扶持资金、个人最高15万元、合伙最高100万元和小微企业最高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团县委、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税务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四、对在本地自主就业创业的退役大学生士兵,在本地未购买住房的,在今后年度商品房配建的公租房房源中,就近就便提供公租住房,并按照公租住房月租金80%、最高不超过300元的额度给予月租补贴;对自主租赁住房的,按照每月300元标准给予房租补贴,补贴时限2年。期限内自购房产或以其他方式解决住房的,停发补贴、收回公租住房。以上所需资金纳入县级财政预算。(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团县委、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五、全县企事业单位要把退役大学生士兵安置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每年按照县委、县政府的安置任务,接收安置退役大学生士兵,并将其作为年终评选先进单位的重要指标。(责任单位:县委组织部、县征兵办公室、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六、本意见所指大学生为全日制普通高校的在校生、新生和毕业生,适用对象为2019年9月1日(含)以后在本县应征的大学生。被退兵或者违反部队纪律规定等个人原因提前退役的大学生士兵,不享受以上优待政策。

七、本意见与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时,按上级政策文件执行。本意见由县征兵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19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通山县人民政府

2019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