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风景区、开发区、富水湖管委会,富水湖湿地公园管理处,县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十九大精神,践行绿色发展理念,落实省市2018年第1号河湖库长令要求,切实维护富水水库正常水事秩序和生态环境,确保防洪安全和用水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湖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湖北省水库管理办法》以及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指导意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环保督查要求,特制定本通告。
一、严禁新增筑坝拦汊和老堤加高。对2016年以来的新增围堤和加高的老堤必须在2018年11月底前依法全部拆除,其他历史遗留老堤保持原貌,严禁擅自加高影响正常防汛行洪或缩小过水断面。
二、严禁向河道倾倒垃圾、渣土或者超标排污。沿库各乡镇村组、企业和居民禁止向水库倾倒生活垃圾、渣土或超标准排放污染物。库区河岸线外延一公里内禁止建设规模化禽畜养殖场。
三、严禁利用“三无”船舶和浮筒在库面私自搭建码头、钓鱼台或者开办农家乐。对私自搭建的码头、钓鱼台和农家乐依法限期取缔。
四、严禁非法采砂。自通告发布之日起,禁止在富水水库水域非法采砂。
五、严禁在水库围栏围网养殖、投肥养殖。严禁网箱养殖,对部分少数遗留网箱和围栏围网限期依法全面拆除。
六、严禁违法建设。禁止在防洪高水位(吴淞高程58.6米)以下从事建房、修路等违法活动。
七、严禁非法捕鱼。禁止在富水水库水域架设灯光网、拦河网、迷魂阵、霸王罾、袋子网等非法捕鱼设施,严禁电捕鱼、毒鱼等非法行为。
八、严禁单位或个人违反规划和审批程序擅自签订涉库开发和建设协议或合同,严禁“三无”船舶入库航行,严禁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或撤销渡口。
涉及上述富水水库水域综合整治项目的单位法人与个人必须限期主动自行拆除清理,对逾期未自行拆除清理的,通山县人民政府和湖北省富水水库管理局将组织有关部门依法拆除,一切经济损失和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同时依法予以处罚。对在综合整治过程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通告与本通告内容不相符的应以本通告内容为准。
通山县人民政府 湖北省富水水库管理局
2018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