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布 告


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布告

为了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惩治黑恶势力犯罪,本院对吴敬梓等人涉恶案的判决结果予以公布:

罪犯:吴敬梓(绰号“镜子”),男,1991年3 月7 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大学肄业,无业,住湖北省通山县九宫山镇富有村十二组。因犯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2012 年4 月26日被通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5年5月22日刑满释放

罪犯:程元旦,男,1990年1月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北省通山县通羊镇湄港村五组。因犯强奸罪,2010年9月7日被通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4年11月15日刑满释放。

罪犯:黄崇林(曾用名“黄林”),男,1993年9月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中专文化,个体经商,住湖北省通山县大畈镇杉木园村八组。

罪犯:宋文利(小名“阿强”),男,198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初中文化,个体养殖户,住湖北省通山县大路乡宾兴会村四组。

罪犯:梅必锐,男,1998年4月1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北省通山县通羊镇六叶商城对面私房。因犯抢劫罪,2017年9月11日被通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2017年4月8日被刑事拘留,判决已生效)。

罪犯:叶建设,男,199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初中文化,无业,住通山县通羊镇石宕村一组。因犯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2012年4月26日被通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5年12月3日刑满释放;因犯寻衅滋事罪,2018年5月18日被通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7年10月27日被逮捕,判决已生效)。

罪犯:方名金,男,1990年7月2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北省通山县通羊镇宋家桥村七组。因犯寻衅滋事罪,2009年7月26日被通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2016年9月21日被通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7年11月29日刑满释放。

罪犯:陈畅,男,1999年5月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中专文化,无业,住湖北省通山县通羊镇金色花园小区。

罪犯:乐琪,男,1992年6月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初中文化,建筑工人,住湖北省通山县通羊镇黄金咀村一组。

罪犯:吴敬梓于2015年5月刑满释放后,网罗罪犯程元旦、黄崇林、宋文利、梅必锐、叶建设、方名金、乐琪、陈畅等人,使用暴力、威胁手段,多次实施强行索债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以吴敬梓为首要分子,程元旦、黄崇林等人为重要成员,宋文利、梅必锐、叶建设、方名金、陈畅、乐琪等人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恶势力犯罪集团有组织地采用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扰乱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随意殴打、恐吓他人,致七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强拿硬要、任意损毁他人财物价值36250元,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威胁、恐吓他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同时,该犯罪集团还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有组织地采用打砸财物、威胁、恐吓等手段,强行索取他人财物人民币8000元,数额较大。

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法律规定,

以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判处吴敬梓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以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判处程元旦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以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判处黄崇林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宋文利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梅必锐有期徒刑一年,与其之前犯抢劫罪被判处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

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叶建设有期徒刑十个月,与其之前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

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方名金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以寻衅滋事罪判处陈畅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以寻衅滋事罪判处乐琪有期徒刑七个月。

此 布

二0一九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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