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山县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盗采矿产资源和非法制砂(沙)行为的公告

为严厉打击盗采矿产资源和非法制砂(沙)行为,保护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特作如下公告:

一、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禁止任何单位、个人侵占或破坏矿产资源。未经法定机关审批并取得合法证照开采矿产资源的,均属非法开采。

二、对擅自开采矿产资源的,由自然资源部门责令停止开采、没收非法所得,并处矿产资源损失价值50%以下的罚款;对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的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三、对运输石料的超限超载车辆,由交通、公安部门查处。擅自用车辆、石料或者其他物品、设备设置障碍,防碍打击盗采矿产资源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非法加工石料和非法制砂未办理营业执照非法经营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严厉查处。对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从事非法石料加工和非法制砂的,由环保部门依法严厉查处。对未办理用地手续擅自从事非法石料加工和非法制砂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依法予以严厉查处。

五、对借用项目、修路及设施农用地建设开发等名义变相开采石料的,由自然资源部门、属地乡镇和相关审批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的,按盗采矿产资源行为予以查处。

六、对盗采矿产资源导致森林、树木受到毁坏的,除依法赔偿损失外,由林业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处以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七、对非法制砂(沙)和盗采矿产资源破坏生态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由环保部门予以严厉处罚,并责令限期整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八、对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据《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九、对党员干部以个人或家属名义参与盗采、盗运、制砂(沙)或领办、参股的,一经查实,由纪委监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非法盗采和非法制砂的,必须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自行拆除相关设备及建(构)筑物、清理砂石、平整场地,恢复原貌。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县人民政府将组织相关部门依法打击,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和损失由违法企业或个人承担。

通山县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6日

(编辑:葛素文   编审:王华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