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热线第一期】县司法局嘉宾上线谈《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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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篇语

为了落实国家机关“谁主管谁普法、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切实加强我县国家机关部门法宣传普及力度,引导百姓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推动通山法治建设进程,根据省、市统一部署,县委全面依法治县办、普法办、通山县融媒体中心联合推出“法治热线”栏目。以案说法,举案普法。权威解读,服务民生。首期法治热线将邀请通山县司法局党组书记、局长盛学农,普法依法治理股徐卫,湖北名卓律师事务所李木相律师,线上为广大市民解说《民法典》的六大亮点。

大家在日常生活当中有什么法律问题需要咨询,欢迎拨打法治热线2390993向节目组反映,也可以在云上通山法治热线专栏留言,《法治热线》栏目将把您的疑问带给相关部门,向您提供专业的法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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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明洁

今天做客我们直播间的是来自县司法局的嘉宾,他们分别是通山县司法局党组书记、局长盛学农、普法依法治理股徐卫、湖北名卓律师事务所李木相律师。


主持人:明洁

今天司法局嘉宾做客我们法治热线,跟我们讨论学习的内容是《民法典》。民法典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很多朋友可能还不大了解,首先请盛局长简单给我们介绍一下。


嘉宾:县司法局党组书记、局长盛学农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这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在新中国法治建设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

民法典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一部具有中国特色、体现时代特点、反映人民意愿的法典,是真正意义上“以人民为中心”的民法典。民法典是民事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它规范各类民事主体的各种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涉及社会和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是一部“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


主持人:明洁

好的,谢谢盛局长,刚才您说到民法典是一部“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为什么这么说呢?徐卫你来给大家说一说。


嘉宾:普法依法治理股徐卫

      那是因为啊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处处都有民法典的影子。接下来我们为大家说一说民法典的一些亮点。亮点一:见义勇为免责 《民法典》第183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第184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主持人:明洁

是啊,现实中因救人反被告的事件我们在新闻中经常看到,就连身边出现老人摔倒或者有生命危险时,“扶不扶”“救不救”一度困扰公众,民法典对见义勇为免责这一块也有了明确规定了啊。


嘉宾:县司法局党组书记、局长盛学农

是的,《民法典》明确了侵权人和受益人的各自责任,同时也明确了见义勇为者依法不承担民事责任,这非常有助于杜绝“英雄流血又流泪”的现象。


主持人:明洁

见义勇为免责这一点真是太好了!善良的小伙伴们想要见义勇为再也没有后顾之忧啦!


嘉宾:县司法局党组书记、局长盛学农

嗯,接下来要说的是民法典的第二个亮点:小区共有场所收入归业主。《民法典》第282条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主持人:明洁

哦,我们经常看到,小区电梯周围贴满了广告、包括一些外墙广告,还有小区现在也收取停车费等产生的收益都归业主吗?


嘉宾:县司法局党组书记、局长盛学农

没错,小区电梯广告、外墙广告、共有道路上的车位租金等收入都是属于业主共有的,但实践中这些共有部分都是物业公司在管理,大多数小区外墙广告、电梯广告都是由物业公司和广告公司直接签订协议,事先并没有征询过业主意见,业主很难获得得到这部分利益。所以为了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民法典》明确规定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共有部分产生的收益归业主共有。


主持人:明洁

《民法典》施行之后如果小区物业还是如此业主是可以向他主张这部分收益的是吗?


嘉宾:县司法局党组书记、局长盛学农

是的,同时《民法典》第278条还规定,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由业主共同决定,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也就是说,如果物业想要利用共有部分去从事经营活动是需要经过业主同意的,而不能私下去签合同而不告知业主。


主持人:明洁

嗯这确实能够解决物业和业主收益之间的不少纠纷,那么民法典第三个亮点是什么呢?快给大家说说吧。


嘉宾:县司法局党组书记、局长盛学农

亮点三:禁止高利放贷。《民法典》第680条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主持人:明洁

《民法典》禁止高利放贷,那近些年来,“校园贷”“套路贷”、民间贷款等频发,高利贷问题引起广泛关注,那怎么才算是高利贷呢,李律师?


嘉宾:湖北名卓律师事务所李木相律师

《民法典》禁止高利放贷,为借款利率设定画上了法律红线。具体来说,根据2020年8月2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以2020年7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4倍计算为例,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15.4%,相较于过去的24%和36%有较大幅度的下降。


主持人:明洁

简单来说,高利贷是不被法律保护的,在这里我们也要提醒广大听众朋友,不论是贷方还是被贷方,都不要存侥幸之心,赚钱不易,一定要谨慎啊!那民法典还有其他的亮点么?


嘉宾:普法依法治理股徐卫

亮点四:保护个人信息。民法典第1035条规定: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

(三)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

(四)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


主持人:明洁

在数字化时代,我们的个人信息有了法律的保护。面对人肉搜索、垃圾短信、电信诈骗等挑战,我们的个人信息该如何保护呢?


嘉宾:普法依法治理股徐卫

民法典强调了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并明确了个人信息的种类,除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外,另外还将电子邮箱,行踪信息等信息也纳入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这样更有利于自然人了解自己的权利,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个人信息权益受到侵害时,要敢于运用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制度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主持人:明洁

这点好,在个人信息被侵害的时候,我们也是有法可依的。在我们的生活当中,夫妻之间的事扯不清理还乱,那么在这一块,民法典有什么新亮点么?


嘉宾:县司法局党组书记、局长盛学农

有的,这就是民法典的第五个亮点了:界定夫妻共同债务。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主持人:明洁

那离婚时,夫妻双方的债务该怎么认定?是共债共签还是单方举债共同偿还?


嘉宾:县司法局党组书记、局长盛学农

夫妻共同债务并不是任何条件下都要共同承担。《民法典》吸收了现行司法解释的有效做法,规定夫妻共同债务需要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或者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否则不予认定。


主持人:明洁

看来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债务也并不是任何条件下都要共同承担。前段时间我在网上关注了一个高空抛物造成事故的新闻,索赔非常的困难,那民法典对高空抛物是如何规定的呢?


嘉宾:普法依法治理股徐卫

禁止高空抛物也是民法典的一个亮点。《民法典》第1254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首先是明确了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的管理者的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物业若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则可作为赔偿责任人之一。那么物业能做哪些安全保障措施呢?比如物业公司应安装摄像头监控高空抛物情况、加强对住户安全教育管理等措施均是防止高空抛物、坠物有效措施。

同时,《民法典》规定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这就为后续受害人查清责任人,从而请求赔偿打下了基础。民法典这样规定,符合我国国情,因为公安等机关作为公权力机关,具有法律赋予调查侦查权,有利于及时发现真正行为人,从而有效解决归责难题。


主持人:明洁

所以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现在遇到高空抛物案件首先还是寻找侵权人,此时公安机关应配合调查,如果还是无法确定侵权人,则需要有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如果物业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是这样理解吗李律师?


嘉宾:湖北名卓律师事务所李木相律师

是的,《民法典》作出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这一规定,意味着高空抛物坠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如果不能明确责任人,那该楼业主、物业公司都有可能要被追偿责任。这为受害人提供了“兜底”保障,同时为补偿人进一步追偿提供了法律依据。


主持人:明洁

那大家以后都不要高空抛物哦,不然就有可能承担法律责任。前段时间我看到网上对《民法典》中的离婚冷静期议论纷纷,请问民法典是怎样规定的呢?


嘉宾:县司法局党组书记、局长盛学农

《民法典》第1077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主持人:明洁

近年来,我国离婚率不断攀升,为减少轻率离婚、冲动离婚,设立离婚冷静期,是为了让当事人慎重地、考虑成熟后再行使自己的权利。


嘉宾:县司法局党组书记、局长盛学农

     是的,为自愿离婚的当事人在登记离婚中设置适当的时间“门槛”,可以促进当事人冷静思考、妥善抉择,既能保障当事人的离婚自由,又能保障双方当事人作出正确抉择、保护好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因此设置一个月的冷静期有利于冲动型离婚的当事人冷静思考是否真的婚姻无法挽救要离婚还是仅仅逞一时之快,让其通过冷静思考后后悔的可以申请撤回离婚申请。


主持人:明洁

听完了《民法典》的这些亮点,大家对民法典也有了一个初步了解,下面请李木相律师来为我们讲一个借贷的案例。


嘉宾:湖北名卓律师事务所李木相律师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婚姻和借贷这方面经常有人来律所咨询,下面我就和听众朋友们分享一个案例。老张经营餐馆多年,有些积蓄。小王、小陈夫妻俩和老张是朋友。2018年8月小王和小陈一起找老张借款10万元,借款打入小陈银行帐户,由小王出具借条,约定3个月内偿还,未约定利息。同年12月,小王又找老张借款20万元,也由小王出具借条,约定一年还清,月息3分。还款期限届满后,老张多次向小王催讨无果,找小王的妻子小陈催讨,小陈说她只对10万元负责,对20万借款不知情。老张感到气愤,找到律师要求律师把小王夫妇一并告上法庭,诉请小王夫妇两人共同偿还本金30万元,利息都按月息3分计算。


主持人:明洁

欠账不还在我们的生活中经常碰到,那请问李律师,针对小王夫妇婚姻期间借贷的30万元及相关利息逾期不还,法律是怎样规定的呢?


嘉宾:湖北名卓律师事务所李木相律师

第一,小王对借款本金30万元及合法利息负有偿还义务;第二,10万元借款因未约定利息法庭不会支持利息诉求;20万元借款约定的月息3分超过了保护上限,法庭不会支持超过上限的利息;第三小陈可能只对借款10万元承担共同偿还义务,对另外的20万元借款本息可能不承担共同偿还义务。


主持人:明洁

那李律师能否为我们听众朋友分析一下法律的具体规定呢,我们听众朋友也可以学习一下。


嘉宾:湖北名卓律师事务所李木相律师

好的。这个案例主要涉及三个方面的法律问题:

一、自然人之间借款没有约定利息的,是否应当计息?

二、约定利率过高的,法院是否保护?

三、夫妻一方出具借条,另一方是否应当负共同偿还义务?

过去法院在处理类似问题时,主要依据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现颁布的《民法典》对以上问题正式以法条形式予以明确:民法典第680条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自然人之间借款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没有利息。民法典第1064条第2款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所以,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结合法律规定,我们就得出了以上三点结论。

(注:2020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修改了《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调了原规定的利率司法保护上限,上限为“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


主持人:明洁

好的,看看时间,今天的节目要说再见了。非常感谢盛局长、徐主任还有李律师就民法典的亮点与大家所做的详细交流,也非常感谢听众朋友的关注和收听,大家在日常生活当中有什么法律问题需要咨询,也欢迎拨打栏目参与热线0715-2390993向我们反映,我们将把您的疑问带给相关部门,向您提供法律解析。好的朋友们下期节目再见!

(编辑:葛素文    编辑:程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