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知识(三)

十一、 普查表填写说明

(一)普查表的种类

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表共分为:《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短表》(以下简称普查短表)、《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长表》(以下简称普查长表)、《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港澳台居民和外籍人员普查表》(以下简称港澳台居民和外籍人员普查表)和《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死亡人口调查表》(以下简称死亡人口调查表)四种表。

(二)标准时点

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20年11月1日零时。普查员在掌握普查标准时点时,应该注意以下两点:

1、2020年11月1日零时以后出生的人不登记;2020年11月1日零时以后死亡的人仍要登记普查表。

2、2020年11月1日零时以后发生迁移的人,仍在原住地登记。

(三)普查对象

普查对象是指普查标准时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自然人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但未定居的中国公民,不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短期停留的境外人员。

1、普查短表、普查长表、港澳台居民和外籍人员普查表的普查对象

总说明中规定,人口普查采用按现住地登记的原则。每个人必须在现住地进行登记。普查对象不在户口登记地居住的,户口登记地要登记相应信息。

普查对象具体是指普查小区内的全部人口。即2020年10月31日晚住本普查小区的人口和户口登记在本普查小区但2020年10月31日晚未住本普查小区人口。分为两种情况:

①2020年10月31日晚住在本普查小区的人,不管其户口登记在何处。包括户口在本村(居)委会的人口,也包括户口在其他村(居)委会的人口。

②户口登记在本普查小区,但2020年10月31日晚未住本普查小区的人,无论其外出时间长短、外出原因如何,均普查登记。

港澳台居民和外籍人员在其现住地进行登记,填写港澳台居民和外籍人员普查表。

人口普查以户为单位进行登记,户分为家庭户和集体户。集体户以一个住房单元为一户进行普查登记。

为便于理解登记对象,并考虑到普查中可能遇到的特殊情况,普查员在入户登记时可采取以下方式询问住户:

应在您家普查登记的人包括:

• 2020年10月31日晚住在您家里的人。

• 经常居住在您家,由于临时出差、探亲、旅游或值夜班等2020年10月31日晚未住在您家的人。

• 幼儿园全托孩子,小学、初中和高中住校生。

• 户口登记在现住房地址的其他人。

不包括:

• 现役军人和武警。

• 由于临时出差、探亲或旅游等2020年10月31日晚暂住在您家的人。

• 2020年11月1日零时以后出生的人。

2、死亡人口调查表的登记对象

死亡人口调查表的登记对象是在2019年11月1日至2020年10月31日这12个月中本普查小区的死亡人口。

(四)普查表的填写方法

1、普查表以户为单位进行登记。短表采用普查员入户询问、当场填报,或由普查对象通过互联网自主申报等方式进行。长表、港澳台居民和外籍人员普查表、死亡人口调查表采用普查员入户询问、当场填报的登记方式。

2、普查小区中的每一户都必须对应一个户编号,且只对应一个户编号。普查表上的户编号与《户主姓名底册》上的户编号自动关联,不可修改。如果在短表登记时,发现某户中实际居住着两户,其中一户使用原来的户编号,另一户需先切换到《户主姓名底册》页面,增加相应的摸底信息,审核后再到正式登记页面进行登记,其户编号为本普查小区最大户编号后顺延;居住三户或以上的,依次类推。

3、普查表的填写顺序:先填写户记录,再逐人填写人记录。填写按人登记的项目时,表内第一人应填户主,然后填户主的配偶和其他亲属。

普查员填写长表时,人记录及与短表相同的项目直接代入短表信息,经向普查对象核实确认后,可直接填报长表其他项目。

全户死亡的户,只填写“H4.本户2019年11月1日至2020年10月31日期间的死亡人口”,其他户记录和人记录项目均不再登记。

4、普查表每户最多可以填写45人。对于超过45人的大集体户,可酌情分成若干集体户填写。

5、普查员每填完一户,应即刻进行审核,将通过审核的信息,向申报人当面宣读,核对无误后,由申报人签字确认。

6、有标准答案的项目,根据实际情况填报,并且每个问题只能选择一个标准答案。普查时点居住地、户口登记地、出生地、五年前常住地等项目可根据行政区划地址列表栏进行选择。没有标准答案的项目,用文字或阿拉伯数字据情填写。

7、如果填写错误或发生逻辑关系异常,电子采集程序会给出审核提示。审核类型分为强制性审核和确认性审核,若为强制性审核错误,必须根据提示信息对错误项目进行修改;若为确认性审核提示,可根据提示信息对异常项目进行确认,若情况属实,可忽略该条确认性审核提示。

十二、普查短表的指标解释

(一)住户项目

H1.户别—按家庭户、集体户的类别填报。

1.家庭户:以家庭成员关系为主,居住一处共同生活的人口,作为一个家庭户。单身居住独自生活的,也作为一个家庭户。

2.集体户:相互之间没有家庭成员关系,集体居住共同生活的人口作为一个集体户。

这里的住户类别与户口本上的“户别”无关,集体户口未必是集体户,应以实际居住情况为准。

H2.本户应登记人数—包括两个部分。一部分是2020年10月31日晚居住本户的人数,既包括户口在本户、2020年10月31日晚居住本户的人数,也包括户口不在本户、2020年10月31日晚居住本户的人数,填写H2的第一项;另一部分是户口在本户,2020年10月31日晚未居住本户的人数,填写H2的第二项。

H3.本户2019年11月1日至2020年10月31日期间的出生人口—填写本户在2019年11月1日至2020年10月31日期间出生的人数。分别填写男、女的合计数。若本户在此期间没有出生人口,请填写“0”。

H4.本户2019年11月1日至2020年10月31日期间的死亡人口—填写本户在2019年11月1日至2020年10月31日期间死亡的人数。分别填写男、女的合计数。若本户在此期间没有死亡人口,请填写“0”。

注意:H3、H4不要漏掉出生时有某种生命现象(如在胎儿脱离母体时,有呼吸或心跳,脐带搏动、随意肌收缩等),不久即死亡的婴儿,既要填写出生数,也要填写死亡数。

H5.住房类型—按居住的住房类型填报。

1.普通住房:指人工建造的,有墙、顶、门、窗等结构,具有独立入口,专门供人居住的房屋或场所。如公寓、四合院、筒子楼等传统意义上的住宅。

2.商住公寓:指房屋是公寓性质,不仅可以供人居住,同时可以作为注册地,进行工商登记注册公司或办事机构。

3.集体住所:指供很多人或多个住户居住的房屋或场所,且该住所是专为多个住户合用而建造或改建的,包括学生宿舍、职工宿舍、工棚、养老院、福利院、旅馆、宗教场所等。

4.非居住房屋:指除房屋类型标明为“住宅”以外的房屋。

5.其他:指除上述居住场所以外,其他可供人居住的房屋或场所。

6.无住房:指居无定所的户(如流动人口中那些睡在桥下、公园、车站或睡在运载货物、商品车辆上的人等)。

填报“3—6”项的,跳至个人项目。

H6.本户住房建筑面积—本户住房的建筑面积按住房的外墙计算。

只知道使用面积的,可用下面的公式换算:

使用面积(包括扩建的使用面积)÷ 0.7 = 建筑面积

填写此项目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在旅馆或租借的房屋居住的户,一律按现住所的实际情况填写其住房面积。

2.居住在工作场所的户,住房面积应该填写其居住房间的建筑面积。

3.合住在同一所住房里的住户,其建筑面积为各户所独立使用的房间面积加上公共使用面积(包括厨房、厕所、门厅、阳台等)的一部分:两户合住的,各按二分之一计算;三户合用的各按三分之一计算;四户及以上合用的依此类推。

4.建筑面积应填写整数,不为整数时四舍五入获得。

H7.本户住房间数—指除厨房、厕所、过道和厅以外的所有自然间数(包括扩建的房间)。填写本项目时应注意:

1.在旅馆或租借的房屋居住的户,一律按现住所的实际居住情况填写其住房间数。

2.合住同一所住房的,在填写住房间数时,填写其独立使用的房间数。

3.兼作生产经营用房的房间也应计算在住房间数内,只作为生产经营用房的房间不计算在住房间数内。

(二)个人项目

每个人都填报的项目:

D1.姓名—填写被登记人的正式姓名。没有正式姓名的可填小名或某某氏,但不能填笔名、代号等。婴儿未起名的,可填“未取名”。

D2.与户主关系—指被登记人与本户户主的关系。普查员根据申报人的回答据情填报。申报人不是户主的,注意在填报时,不要将某人与申报人的关系,错填为与户主的关系。

0.户主。按家庭日常生活习惯确定户主。

1.配偶。指户主的妻子或丈夫。

2.子女。指户主的子女。

3.父母。指户主的父母或继父母、养父母。

4.岳父母或公婆。指户主配偶的父母或继父母、养父母。

5.祖父母。指户主或配偶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曾祖父母、外曾祖父母。

6.媳婿。指户主子女的配偶。

7.孙子女。指户主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孙媳婿、外孙媳婿、重孙子女、重孙媳婿、重外孙子女、重外孙媳婿。

8.兄弟姐妹。指户主及其配偶的兄弟姐妹以及他们的配偶。

9.其他。指本户除以上九种人以外的成员。

家庭户的户主登记为第一人,填报“0”;如果户主的配偶也在本户登记,应登记为第二人,填报“1”;然后再登记该户的其他成员。如果户主没有配偶,或户主配偶不在本户登记,第二人也可登记本户其他成员。

在登记集体户时,第一人登记为户主,填报“0”,本户其他成员与户主关系一律登记为其他,填报“9”。

D3.公民身份号码—填写18位身份证号码。无身份证号码的填写18位0;无法填写身份证号码的填写18位1。

D4.性别—指被登记人的性别,男性填报“1”,女性填报“2”。

D5.出生年月—指被登记人的出生年、月,在年月列表栏中选择。

出生年月按公历填写,只知道农历的,要换算成公历。按照一般的规律,农历的月份与公历的月份相差一个月左右,换算时农历的月份加1即可作为公历的月份,但要注意农历的12月应当是公历下一年的1月。

D6.民族—指被登记人的民族成份,在民族列表栏中选择。

外国人加入中国籍,其民族和我国的某一民族相同的,就填报某一民族;没有相同民族的,按外国人加入中国籍填写,填报“入籍”。

D7.普查时点居住地—指被登记人在普查标准时点前一晚居住在何处。

1.本普查小区:指普查时点居住在本普查小区的人。如果本户在本普查小区拥有一套以上的住房,可确定其中一处进行登记。

2.本村(居)委会其他普查小区:指常住户口登记地在本普查小区,普查时点居住在本村(居)委会其他普查小区的人。

3.本乡(镇、街道)其他村(居)委会:指常住户口登记地在本普查小区,普查时点居住在本乡(镇、街道)其他村(居)委会的人。

4.本县(市、区)其他乡(镇、街道):指常住户口登记地在本普查小区,普查时点居住在本县、县级市和市辖区的其他乡(镇、街道)的人。

5.其他县(市、区):指常住户口登记地在本普查小区,居住在本县、县级市和市辖区以外所有地区的人。填报本答案的人还需填写普查时点居住地所在省(区、市)、地(市)、县(市、区)的具体名称。

6.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省:指原户口登记在本户,现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省的人。

7.国外:指原户口登记在本户,现在国外的人。

D8.户口登记地—指被登记人的常住户口登记地情况。

1.本村(居)委会:常住户口登记地在本村(居)委会的人,包括原户口登记地在本户,现在国外工作或学习,暂无户口的人。

2.本乡(镇、街道)其他村(居)委会:指现住本普查小区,常住户口登记地在本乡(镇、街道)其他村(居)委会的人。

3.本县(市、区)其他乡(镇、街道):指现住本普查小区,常住户口登记地在本县、县级市和市辖区的其他乡(镇、街道)的人。

4.其他县(市、区):指现住本普查小区,常住户口登记地在本县、县级市和市辖区以外所有地区的人。填报本答案的人还需填写常住户口登记地所在省(区、市)、地(市)、县(市、区)的具体名称。

5.户口待定:指在任何地方都没有登记常住户口的人。包括手持户口迁移证、出生证、退伍证、劳改劳教释放证等情况的人。填报“户口待定”项的人直接跳至D11项。

D9.离开户口登记地时间—指到普查标准时点为止,被登记人离开户口登记地的时间。

其中,没有离开户口登记地是指户口登记地在本村(居)委会,普查标准时点前一晚居住在本普查小区或本村(居)委会其他普查小区的人。填报该项的人直接跳至D11项。

D10.离开户口登记地原因—指居住地与户口登记地不一致的原因。

0.工作就业:指十五周岁及以上因务工经商、工作招聘、调动、入伍等工作原因离开户口登记地的人。

1.学习培训:指六周岁及以上因考入各级各类学校或参加本地各单位举办的各种学习班、培训班,而离开户口登记地的人。

2.随同迁移:指随同家人而离开户口登记地的人。

3.房屋拆迁:指因房屋拆迁、改造而离开户口登记地的人。

4.改善住房:指因改善住房条件及环境而离开户口登记地的人。

5.寄挂户口:指户口登记地与居住地不一致,但户口落在集体户或落在与其无直接亲戚关系的家庭户中的人,以及没有在户口登记地居住、只在户口登记地落户口的人。

6.婚姻嫁娶:指十五周岁及以上因结婚而离开户口登记地的人。

7.照料孙子女:指为方便照料孙子女而离开户口登记地的人。

8.为子女就学:指为方便子女就学而离开户口登记地的人。

9.其他:指除上述以外的其他原因。

凡具有两种以上原因的,按其主要的原因选填一个标准答案,不得选填两个或多个答案。被登记人有过多次迁移的,应填报其离开户口登记地时的原因,而不应填报到现住地的原因。

6周岁及以上(2014年10月31日以前出生)的人填报的项目:

D11.是否识字—指被登记人是否达到国家规定的脱盲标准(城市居民和乡、镇企业职工识字2000个,乡村居民识字1500个)。登记时可询问,日常生活中是否能读懂简单的书信或书写简短的句子。如果能阅读通俗书报、能写便条就认为具有识字能力。

本项目设有两个标准答案,凡具有一般读写能力的人填报“1”;没有达到脱盲标准的人填报“2”。

小学在校学生都填报“1”。

D12.受教育程度—指按照国家教育体制,被登记人接受教育的最高学历。通过自学或成人学历教育经国家统一考试合格的,分别归入相应的受教育程度。

1.未上过学:指从未接受过国家或其他办学机构实施的各级各类学校教育的人。包括参加过各种扫盲班或成人识字班学习,且以后再没有接受过各级各类学校教育的人。

2.小学:指接受的最高一级教育为小学,无论其是否在校、毕业、肄业或辍学的人。

3.初中:指接受的最高一级教育为初中,无论其是否在校、毕业、肄业或辍学的人。相当于初中程度的技工学校,也填报此标准答案。

4.高中:指接受的最高一级教育为普通高中、职业高中和中等专业学校,无论其是否在校、毕业、肄业或辍学的人。相当于高中程度的技工学校,也填报此标准答案。

5.大学专科:指接受的最高一级教育为大学专科。在普通高等学校学习大学专科的,无论其是否在校、毕业、肄业或辍学的人,都填报此标准答案。

凡在国家授权承认学历的广播电视大学、职工大学、高等院校举办的函授大学、夜大学和其他形式的大学,按教育部颁布的大学专科教学大纲进行授课的,其毕业生填报此标准答案;其肄业生、在校生按原有受教育程度填报。

通过自学,经国家统一举办的自学考试合格,并取得大学专科毕业证书的,也填报此标准答案。

6.大学本科:指接受的最高一级教育为大学本科。在普通高等学校学习大学本科的,无论其是否在校、毕业、肄业或辍学,均填报此标准答案。

凡在国家授权承认学历的广播电视大学、职工大学、高等院校举办的函授大学、夜大学和其他形式的大学,按教育部颁布的大学本科教学大纲进行授课的,其毕业生填报此标准答案;其肄业生、在校生按原有受教育程度填报。

通过自学和进修大学课程,经考试合格,并取得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的,也填报此标准答案。

7.硕士研究生:指接受的最高一级教育为硕士研究生,无论其是否在校、毕业、肄业或辍学,均填报此标准答案。

在职接受硕士研究生教育的,其毕业生填报此标准答案;肄业生和在校生按原有受教育程度填报。

8.博士研究生:指接受的最高一级教育为博士研究生,无论其是否在校、毕业、肄业或辍学,均填报此标准答案。

在职接受博士研究生教育的,其毕业生填报此标准答案;肄业生和在校生按原有受教育程度填报。

凡是没有按教育部的教学大纲培训或只学单科的人,不能填报“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或“博士研究生”,一律按原有受教育程度填报。

(编辑:刘正杰  编审:程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