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开展县域文明指数测评工作的通知》的要求,涉及我局考核指标为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Ⅱ-9 经济发展水平),我局高度重视,组织专班认真梳理,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2016年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9516元,同比增速7.5%;2017年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0382元,同比增速9.1%;2018年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1389元,同比增速9.7%;2019年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12518元,同比增速9.9%,增速在咸宁市6个县市区排名第二。至2019年底,“十三五”期间前四年年均增速9.05%,高于全市平均水平(8.8%)0.25个百分点。
受疫情影响,全省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呈负增长趋势。2020年前三季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7526元,同比增速-5.4%,增速在咸宁市6个县市区排名第一。
通山县农业农村局
2020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