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热线第七期】县法院嘉宾谈《民法典》优化营商环境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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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篇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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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明洁

今天做客我们直播间的是来自县法院的嘉宾,他们分别是县法院厦铺法庭庭长冷绪昌、南林法庭庭长刘晓丽,首先请各位嘉宾跟听友、网友打个招呼。


嘉宾:县法院厦铺法庭庭长冷绪昌、南林法庭庭长刘晓丽

主持人好,各位听友、网友大家好。


主持人:明洁

前几期节目中,来自不同单位的嘉宾都从不同的角度为大家讲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其各自领域的重大影响,今天我们请来了法院的法官,也是法律适用的专业人士,那么下面我们来听听专业人士对于《民法典》的独到见解。


嘉宾:南林法庭庭长刘晓丽

今年是个不寻常的年份,上半年的新冠疫情给我们的社会经济带来了很大冲击,进入到疫情常态化防控阶段,各行各业的经济都在有序复苏,而经济的复苏就需要为企业提供一个良好的营商环境,那么什么是良好的营商环境,那就必须是一个有序的,法治化的营商环境,而即将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有很多条款都是为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了法律保障。


嘉宾:厦铺法庭庭长冷绪昌

     首先,民法典完善了担保物权规定,破解了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对于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而言,获得信贷的便利度是营商环境的重要考察指标。在成熟的市场经济体系中,中小企业主要是通过动产担保来获得融资,而我国不动产抵押担保是绝大多数融资的必要条件,这造成了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困境。目前,我国动产担保机构不统一、动产担保物权登记职责分散于不同的政府部门;不同登记机关在实践中是采用形式审查还是实质审查,做法各不相同;实践中是否允许债权人在线登记、查询、变更、取消,做法也并不完全一致。这些都严重影响了我国统一的现代动产担保系统的建立。民法典删除了有关担保物权具体登记机构的规定,为建立统一的动产抵押和权利质押登记制度留下了空间。


嘉宾:南林法庭庭长刘晓丽

具体有如下变化:

第一,《民法典》对于担保合同不再是封闭性的规定。担保合同不仅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也可以包括其他具有担保合同功能的合同。这一规定扩大担保合同的范围,明确融资租赁、保理、所有权保留等非典型担保合同亦具有担保功能。

第二,对于可抵押财产的范围。新增海域使用权,《民法典》物权编把海域使用权规定为一种用益物权。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4条所做规定,删除了耕地使用权不可抵押的原则性规定,同时取消了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抵押物的资格。

第三,在抵押合同订立形式上的变化。对于浮动抵押合同,不再要求以书面形式。同时,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以应收账款出质的,《民法典》均不再要求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第四,删除有关担保物权需要具体登记机构登记的规定。为建立统一的动产抵押和权利质押登记制度留下空间。如不再对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和其他股权出质时登记的机关做出要求;删除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必须办理登记的规定。


主持人:明洁

除了上述的变化,还有哪些变化呢?


嘉宾:厦铺法庭庭长冷绪昌

第五,对于“流押”、“流质”作出了新的补充规定。在禁止流押规则的前提下,规定当事人若明确作出流押的约定债权人依然享有担保权益,可以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民法典》在流质方面,规定当事人若事先明确作出流质约定的,权益人仍然可以享有担保权益,可以依法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

第六,动产的登记与交付被赋予同等效力。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第七,民法典兼顾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双方的利益。抵押财产租赁方面,规定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并转移占有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财产转让方面,以抵押权的追及力为基础重构了抵押物转让制度,平衡了抵押权人的所有权自由和债权人的债权安全。规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除非另有约定。

第八,制度创设方面,《民法典》新增了“动产购买价款抵押担保的优先权”这一超级优先受偿制度,规定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十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但是留置权人除外。这是我国首次在立法层面,就担保货物买卖价款而在该货物上设立的动产抵押权赋予“超级优先权”地位,并纳入担保物权体系。

另外,还有拆迁还建房“超级抵押权”的设定。普通债权<抵押权<建筑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消费者物权期待权<超级优先权(拆迁户优先)。


主持人:明洁

刚才两位嘉宾讲到的主要是在商事行为中的担保问题,可能咱们普通民众会觉得难以理解,但是有一点是和每个人息息相关的,那就是在老百姓打借条时的担保行为,就这一点请二位嘉宾给我们做下介绍。


嘉宾:南林法庭庭长刘晓丽

保证责任的变化问题。即:未规定保证方式的担保,由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的连带责任保证,变更恢复为一般责任保证。在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出台时,对没有约定保证方式或约定不明的,规定为连带责任保证。因为这种现象很普遍。如甲经丙介绍向乙借款,发生民间借贷,而乙不认识或不信任甲,要介绍人丙担保。丙一般也会同意。在借条上,丙一般会签署“保证人或担保人:丙”,而不会签署“连带保证人或担保人:丙”。按担保法第19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的规定,丙的担保方式系约定不明,应认定为“连带保证”;而按民法典第686条第2款“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的规定,丙的行为只成立一般保证。


嘉宾:厦铺法庭庭长冷绪昌

那什么是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呢?下面由我为大家做个介绍。《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规定: 【一般保证人先诉抗辩权】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也就是说,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点:

1、承担责任的具体作法不同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只是在主债务人不履行时,有代为履行的义务,即补充性;而连带责任保证中的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为连带责任人,债权人在保证范围内,既可以向债务人求偿,也可以向保证人求偿,无论债权人选择谁,债务人和保证人都无权拒绝。

2、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与主债务人的权利义务及其责任承担问题适用于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而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不存在连带债务问题,只是在保证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后,保证人对主债务人有求偿权。

3、一般保证中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而连带责任保证中的债务人没有先诉抗辩权,即不能以债权人是否催告主债务人作为是否履行保证义务的抗辩理由。

4、连带责任保证是由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无规定或约定的,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而一般保证则只是由当事人约定。

5、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力度较强,对债权人很有利,而保证人的负担相对较重;而一般保证的担保力度相对较弱,保证人的负担也就相对较轻。


主持人:明洁

刚才两位嘉宾就《民法典》担保责任这一块为我们做了非常详实的解读,那么涉及到营商环境很重要的有点就是合同了,在合同方面也想请两位嘉宾为我们做一个解读。


嘉宾:南林法庭庭长刘晓丽

下面就合同效力认定方面谈点个人认识。

合同是民商事活动的主要表现形式。合同签订了,是否有效,对最终各方权益的实现非常重要。民法典除了继受了合同法关于合同无效条件的一般规定外,结合并吸收了“九民会议纪要”中关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精神,确认了民事商事行为除非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或恶意串通,一般不直接认定为无效,并规定了越权订立或超越营业范围订立的合同若非存在法定事由一般也应认定为有效。具体表现在如下2个方面:

①新增无权处分行为并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的规定。民法典第597条第1款规定:“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如常见的“小产权房买卖”等。

该条第2款亦规定:“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如:燃油销售、牲猪屠宰等行业。

民法典删除了合同法第51条“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的规定。


嘉宾:厦铺法庭庭长冷绪昌

下面谈点违约制度的完善对市场经济契约精神的肯定与保护问题

完善的违约责任制度最大限度地对合同当事人依法依约履行合同义务进行有效约束,从法律层面维护了市场经济中的契约精神。这种制度取向,有助于保护市场主体在经济活动中的意思表示和期待利益,为其安全便捷参与市场经济活动提供了充分法律保障。如:

①新增非金钱债务继续履行的除外情形。即:《民法典》第580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本条第2款中,使用了“当事人”和“终止”两个法律用语,是有其深意的。一般情况下,只有守约方有除解除合同,而违约方是不能申请解除合同的。但当该条第1款规定的3种除外情形出现时,如果守约方不请求解除合同,要求继续履行,那么只会造成更大的财产损害。如何处理这一现实矛盾,民法典赋予了违约方和守约方同样的合同解除权。因此,使用了“当事人”一语,它包括了签约的双方。同时,一般意义上的合同解除权,只赋予守约方,在出现上述3种情形时,赋予违约方与守约方同样的合同解除权,争议很大,但这又是一个重要的现实法律问题,最后,参与立法的专家、学者们发挥了他们的智慧,使用了“终止”这一法律用语,其本质上与“解除”是一个意思,但这一变更,获得了大家的一致的认同。这条法律,就这样诞生了。民商事活动中参与者,在遇上上述规定情形时,就有法可依了。

②新增不可抗力发生后,不能履行合同一方有及时通知对方的义务,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即第590条第1款“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③新增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不免除其违约责任的规定。即第590条第2款:“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④新增因第三人原因造成违约的责任承担规定。即第593条:“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依法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处理。”

⑤新增国际货物买卖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的时效期间为4年的规定。即第594条:“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四年。”


主持人:明洁

我们今天的节目也临近尾声了,请问还有其他方面要跟我们听众介绍的吗?


嘉宾:南林法庭庭长刘晓丽

营商环境就像空气,只有空气清新了才能吸引更多投资,所以要创造更具吸引力的营商环境。《民法典》上述一系列关于财产保护和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的规定,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指明了方向,为政府的地方立法及相应政策出台奠定了基础。《民法典》是“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确立了人们参与社会生活、经济活动时的基本行为规则,人们应当自觉遵守《民法典》的各项原则和规范。最后,我衷心的祝愿所有人开开心心,健健康康。


主持人:明洁

好的,看看时间,今天的节目要说再见了。今天做客我们直播间的是县法院的嘉宾冷绪昌、刘晓丽,感谢嘉宾的详细介绍,同时也感谢听众朋友和网友的热情参与,大家在日常生活当中有什么法律问题需要咨询,也欢迎拨打参与热线2390993向我们反映,我们将把您的疑问带给相关部门,向您提供法律解析。下期节目再会!

(编辑:葛素文    编辑:唐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