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热线第二十期】通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谈《土地管理法》和城乡规划管理相关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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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篇语

以案说法,举案普法。权威解读,服务民生。欢迎收听收看FM99.3通山之声大型普法直播访谈栏目《法治热线》。我是本期节目主持人克胜。

为落实国家机关“谁主管谁普法、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切实加强我县国家机关部门法律宣传普及力度,引导百姓遵法学法守法用法,加快推进通山法治建设进程,根据省、市统一部署,县委全面依法治县办、普法办、通山县融媒体中心联合推出“法治热线—部门说法”栏目,我们的节目直播时间为周四下午的五点至五点半。欢迎大家在节目期间拨打热线电话0715—2390993参与到我们的节目中来,同时也可以下载云上通山手机客户端在线同步收听收看。


主持人:黄克胜

今天做客我们直播间的是来自通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法规股股长王功柏、行政审批股股长阮子军、不动产中心主任孟俊和执法监察大队教导员焦杰。首先请四位嘉宾跟听友、网友打个招呼。

嘉宾:王功柏

主持人好,广大听众朋友们,大家好!我是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法规股股长王功柏,很高兴做客《法治热线》栏目,和大家一起探讨、学习新《土地管理法》相关法律知识。

嘉宾:阮子军

主持人好,广大听众朋友们,大家好!我是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审批股股长阮子军,很高兴做客《法治热线》栏目,和大家一起探讨、学习城乡规划管理相关法律知识。

嘉宾:孟俊

主持人好,收音机前的听众朋友们好!我是通山县不动产中心主任孟俊,很高兴做客《法治热线》栏目,就不动产登记方面热点问题和大家一起来探讨、学习。

嘉宾:焦杰

主持人好,收音机前的听众朋友们好!我是通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执法监察大队教导员焦杰,很高兴做客《法治热线》栏目,通过以案释法,和大家交流学习城乡规划和矿产资源管理方面的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的内容。

主持人:克胜

欢迎各位嘉宾的到来,今天通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四位嘉宾做客我们《法治热线》栏目,主要从自然资源管理方面涉及的土地管理、不动产登记、城乡规划管理和矿产资源管理方面的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四个方面的内容跟我们讨论学习。

首先请法规股王股长跟我们介绍一下作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国家赋予哪些职责,颁布了哪些法律来指导我们实施日常有效的管理?

嘉宾:王功柏

好的,主持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作为政府组成部门: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修复两项主要职责。现在已颁布的法律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五部法律。

主持人:克胜

请法规股王股长重点跟我们介绍一下新《土地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修改情况。

嘉宾:王功柏

好!即将到来的“6.25”,是我国第31个土地日。今天讲的土地管理法,是指全国人大最新修订并于2020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原土地法于1986年首次颁布实施,共七章五十七条。

第一次修订是在1988年,它推动了我国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第二次修订是在1998年,它确定了世界上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第三次修订是在2004年,进一步明确了征地制度内涵;第四次修订是在2019年,这次完善了农村土地管理制度。这充分说明了国家对土地管理工作的重视

主持人:克胜

王股长,刚才你说了,土地法经过了4次修订或修正,请您给大家介绍下,新《土地管理法》与旧法相比,主要有哪些变化或亮点?

嘉宾:王功柏

新法共八章八十七条。本次共修改了二十九条,主要变化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关于土地征收方面。

一是缩小土地征收范围。

二是规范土地征收程序。

三是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

(二)关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方面。

一是明确入市的条件。

二是明确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后的管理措施。

(三)关于宅基地制度方面。

一是健全宅基地权益保障方式。

二是完善宅基地管理制度。

三是探索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机制。

亮点是:新《土地管理法》规定的24个“禁区”,“十七个”不得(涉及十三条)和“七个”禁止(涉及五条),由于时间关系,我就不在这里一一解读。

主持人:克胜

请与大家再分享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的情况。

嘉宾:王功柏

今年4月2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草案主要是强化对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的管理保护,严守耕地保护红线,严格执行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细化土地征收程序,设立征收土地预公告制度,规范征收补偿,规范宅基地管理,强调保障农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权益。细化土地督察制度,强化监督检查措施,加大对破坏耕地、非法占地、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等违法行为处罚力度,增加了对耕地“非粮化”的处罚规定。保护耕地是国策,合理用地是职责,大家都知道,坚守耕地不少于18亿亩这条红线,我国是个人口众多的大国,解决好吃饭问题始终是治国理政的头等大事。中国人的饭碗任何时候都要牢牢端在自己手上,我们的饭碗应该主要装中国粮,一个国家只有立足粮食基本自给,才能掌握粮食安全主动权,进而才能掌控经济社会发展这个大局。要进一步明确粮食安全的工作重点,确保谷物基本自给、口粮绝对安全。耕地红线要严防死守,18亿亩耕地红线仍然必须坚守,同时现有耕地面积必须保持基本稳定。因此,中央陆续出台了《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和《坚决制止各类耕地“非农化”行为“六个严禁”》。

主持人:克胜

好的,那我们就来听听是哪“八不准”和“六个严禁”。

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

一 、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

二、不准强占多占耕地建房。

三、不准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

四、不准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

五、不准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

六、不准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

七、不准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的房屋。

八、不准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

坚决制止各类耕地“非农化”行为“六个严禁”

一、严禁违规占用耕地绿化造林。

二、严禁超标准建设绿色通道。

三、严禁违规占用耕地挖湖造景。

四、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扩大自然保护地。

五、严禁违规占用耕地从事非农建设。

六、严禁违法违规批地用地。

2021年1月1日即将实行的《民法典》,大家都很关注,能否请孟主任结合《民法典》对不动产登记的相关政策与我们解读分享一下。

嘉宾:孟俊

好的,主持人。《民法典》涉及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的诸多方面、诸多内容和各个环节,刚才我们王股长说的自然资源“两统一”管理,它确立了自然资源管理的准则,完善了自然资源物权体系,明确了自然资源产权制度改革的方向,在履行保护土地、挖矿权采矿权、海域使用权、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等方面进一步确认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将《物权法》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有关内容整合后写入《民法典》,同时将新设立的“居住权”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范围,完善了农村集体产权保护制度对本部门切实履行“两统一”职责提供了坚实的依据和保障,产生深刻影响,具有深远意义。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于2014年11月24日发布,自2015年3月1日施行,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令710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条例》共六章三十五条。

第一章 明确了适用范围和管理体制。

第二章  规定了登记簿的登记内容,规范了登记形式。为方便群众申请登记,减轻申请负担。

第三章   简化了申请程序,强调当场审查的原则。

第四章   对登记信息共享和保护提出了要求,加强信息互通共享。

第五章   法律责任对违反《条例》的处罚进行了规定

主持人: 克胜

不动产登记属民生热点,不动产登记窗口又是县政务中心窗口服务的一道靓亮风景线,请孟主任对深化不动产登记窗口建设、优化营商环境方面的工作亮点与我们分享一下。

嘉宾:孟俊

一直以来,我们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都非常重视窗口建设,为实现对登记窗口的升级改造,我局增加对不动产登记窗口人、财、物的投入。运用“互联网+”优势,加强智慧型窗口建设,不动产转移登记同时推送“水电气视网”过户。在政务中心二楼原有窗口旁增设自助服务区,实现了由窗口办理到自助办理的飞跃;完善了登记缴费第三方支付;实现了在“窗口办”到“自助办”,高频登记事项“网上办”;推广了抵押服务“多点办”,同时依托咸宁市“互联网+不动产登记”及“市县一体”综合提升改造项目,构建“一窗受理、并行办理”的不动产登记网办模块,推行线上统一申请、集中受理和自助查询。将线下不动产登记“一窗受理、并行办理”延伸到线上,实现24小时“不打烊”。

主持人: 克胜

阮股长多年从事规划管理工作,经验非常丰富,对城乡规划管理法律法规非常了解,有独到的见解。请阮股长为大家简要介绍下国土空间规划、城乡规划管理方面的法律知识。

嘉宾:阮子军

好的,主持人。什么是国土空间规划?

国土空间规划是对一定区域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在空间和时间上作出的安排。是国家空间发展的指南、可持续发展的空间蓝图,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包括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2019年5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对国土空间规划的编制和实施作了全面部署。


主持人:克胜

咱们规划部门常说的“一书三证一核实”指什么?

嘉宾:阮子军

“一书三证一核实”是指《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核实证明》。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内容,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经批准和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实施。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主持人:克胜

关于国土空间规划怎么管?

嘉宾:阮子军

(一)用法律法规管

(1)加快国土空间规划相关法律法规建设。

(2)做好过渡时期的法律法规衔接。

(二)用制度政策管

(1)健全用途管制制度

以国土空间规划为依据对所有国土空间分区分类实施用途管制。

(2)监督规划实施

规划一经批复,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随意修改、违规变更。

将国土空间规划执行情况纳入自然资源执法督察内容。健全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长效机制。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定期评估制度。推进“放管服”改革规划审批改革:分级建立审查备案制度。谁审批,谁监管;谁监管,管什么就批什么。项目审批改革:以“多规合一”为基础统筹规划、建设、管理三大环节推动“多审合一”、“多证合一”。

(三)用技术标准管

按照“多规合一”要求,由自然资源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构建统一的国土空间规划技术标准体系。

(四)用信息平台管

形成全国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相关专题规划在编制和审查过程中应加强与有关国土空间规划的衔接及“一张图”的核对,批复后纳入同级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叠加到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上。依托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建立健全国土空间规划动态监测评估预警和实施监管机制。


主持人:克胜

下面请我们焦教导员科普一下哪些行为涉嫌触犯自然资源和规划方面法律法规及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嘉宾:焦杰

好的,主持人。我结合城乡规划法讲以下两点:

1.对城市规划区内违法建设行为如何处理?

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2.乡、村庄规划区内的违法建设行为如何处置?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主持人:克胜

请以案说法阐述我们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在日常管理中是如何来贯彻执行法律法规的?

嘉宾:焦杰

好,下面我以一个案例来说明。我向大家简要介绍下该案件基本情况。我局监察大队和基层所在巡查过程中发现我县黄沙铺镇比较偏远的一个村有人无证盗采白云岩矿产资源。盗采人非常狡猾,他们采取固定放哨、车辆跟踪公务车、利用节假日、晚上12点以后不定点的流动性进行开采,给我们调查打击工作带来了很大的麻烦。我局经过多次摸排走访,终于锁定盗采行为人为王某某、阮某某等人,并立即向他们下发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接着委托湖北省地质局第四地质大队对他们不同时间和不同地点非法开采的矿产资源储量进行了勘测,分别为0.33万吨和15.13万吨。根据通山县价格认证中心对当时白云岩矿资源市场价的认定是16---17元/吨,因此分别认定他们的非法所得是5.28万元和257.2万元,省自然资源厅也对这个结果出具了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四十条、四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根据王某某、阮某某等人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我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最终公安机关予以立案3人,人民法院对该3名犯罪嫌疑人分别判处1人有期徒刑3年和2人判3缓4的刑期,没收非法所得12万元,并处罚金3万元。该案目前已经办理完结,本案结果对我县一些盗采滥挖行为是有着高度的震慑力的!

主持人:克胜

好的,感谢四位嘉宾对自然资源和规划方面法律法规和热点问题的精彩解读。由于时间的关系,今天的法律解读就说到这里,感谢听众朋友的关注和收听。大家在日常生产经营和生活当中有什么法律问题需要咨询的,欢迎拨打热线2390993向我们反映,我们将把您的疑虑带给相关部门,向您提供法律解析。我们下期节目,再见!


(编辑:徐微   编审:程思